近日,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被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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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与福清市崇文小学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期限自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电梯维保费用为500元/月/台。当事人于2026年7月23日对涉案的电梯﹝TA108178﹞进行的半月维保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半月定期维护保养。截止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服务共计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行涉案电梯半月维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件、合同等资料,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但因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一般情节C档的规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处以罚款4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4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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