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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票赞成,决议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的争议却没结束。
美国、俄罗斯投了反对票,中国选择弃权。
同一场表决,几种态度,背后的考虑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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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点出的两个问题,恰好关系到这家法院能管谁、凭什么管。
一、决议通过了,中国为什么没有赞成?
当地时间2026年11月2日,第81届联合国大会以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通过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年度报告的决议。
我更关注中国这张弃权票。
中方重视追究严重国际罪行,也要求法院尊重国家主权、遵守自身权限。这两个要求,应该一起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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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提出的第一项问题,是管辖权不当扩大。
国际刑事法院简称ICC,依据《罗马规约》设立。
中国的立场很明确:除安理会移交的情势外,不认同法院未经非缔约国同意,管辖该国国民。
对于国家退约后法院继续行使管辖权,以及仅凭犯罪行为的部分要素发生在缔约国境内就主张管辖,中方也要求法院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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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关系到一个基本问题:一些国家通过条约成立的机构,能在多大范围内约束没有加入的国家?我赞同中方对此保持审慎。
惩治犯罪需要权威,权威也需要明确的法律边界。
第二项问题,是第三国国家元首等官员的管辖豁免。
中方认为,规约第27条关于官员身份不妨碍追责的规定,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不能据此取消第三国官员依国际法享有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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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有关国家协助抓人,也不能让对方违反对第三国承担的豁免义务。
说白了,法院自己的规定,与国家之间原有的国际法义务发生冲突,不能只强调前者。
美俄的反对又各有侧重。
美国强调,不接受法院针对美国及未经同意接受其管辖的美国盟友采取行动;俄罗斯批评法院政治化、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甚至主张将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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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则要求法院改进工作、回应合理关切。这样的态度更有建设性:支持国际司法,同时把权限问题讲清楚。
二、从非洲到阿富汗,公正为何不断受到质疑?
理解今天的争议,还得看看ICC一路怎样办案。
2002年,《罗马规约》生效,ICC开始运作,追究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
它遵循“补充性原则”:本国有意愿、有能力真正开展调查和起诉,国际法院通常就不应取代本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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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设计有价值。问题是,实际办案能否让不同国家感到公平。
早期案件集中在非洲,法院因此长期受到针对非洲的批评。
2009年,ICC向时任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国家元首豁免与国际追责的冲突由此更加突出。
达尔富尔情势由安理会移交,也让这起案件同时牵涉安理会权限和国家合作。
我觉得,讨论这段历史,最该追问的是:面对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案件,法院能不能始终保持同样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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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调查让这个问题更尖锐。2020年,ICC获准调查阿富汗情势下的涉嫌犯罪。
2021年,检察官决定集中调查塔利班和“伊斯兰国呼罗珊省”,降低其他部分调查的优先程度,涉及美方人员的调查随之受到影响。
办案资源有限,可以解释如何安排工作,却不能免除说明责任。
对普通受害者来说,涉嫌施害者属于哪个国家,不该决定自己的遭遇能得到多少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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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我对选择性司法最不认同的地方。
此后,ICC在2023年向普京发出逮捕令,2024年又向内塔尼亚胡等人发出逮捕令。
案件扩大到了非洲以外,争议也进一步涉及大国及其盟友。
美国对法院的制裁尤其值得关注。
到今年11月2日,院长赤根智子因美方制裁,通过预录视频向联大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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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强调国际追责的机构,连正常参加联合国会议都受到强国措施的影响,其独立运作有多困难,已经很直观。
杜特尔特案则集中体现了退约后的管辖争议。
菲律宾2019年退出规约,杜特尔特2025年被移交ICC。
法院主张,它仍可追究菲律宾作为缔约国期间发生的涉嫌犯罪,今年4月上诉庭再次确认该案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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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就在这里:法院强调既有管辖的延续,中方关注退约后的权限边界及其对主权的影响。
如此重要的分歧,不能靠法院单方面坚持自己的解释,就期待所有国家接受。
三、多国启动退约,ICC真正难在哪里?
今年的退约动向,让这些分歧更加具体。
尼日尔、布基纳法索、马里、委内瑞拉、乍得和瑙鲁已提交退约通知,按各自通知日期,预计于2027年陆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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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早以前,布隆迪和菲律宾的退约已经生效。
与此同时,匈牙利今年5月撤回退约通知,决定继续留在规约内。
各国的选择有进有退,说明ICC面临的是复杂的信任问题。
只把不满归结为有关国家不愿被追责,解决不了问题;认为退出就能消除一切法律争议,同样过于简单。
更实际的困难,是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发出逮捕令以后,拘捕、移交都依靠国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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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根智子此次提到,仍有34份公开逮捕令尚未执行。
这意味着,法院作出决定,与决定得到执行,中间还取决于各国是否配合。
对强国缺少有效执行手段,对合作程度更高的国家又能推进案件,实际结果就容易失衡。
这种差异持续存在,公正性自然会受到质疑。
资金也是约束。日本是ICC主要出资国之一,欧盟持续提供政治和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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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能力、金融服务和各国合作,都会影响法院能否正常办案。
但我不会仅凭谁出钱,就断言谁决定每一起案件。
更值得追问的是,法院怎样公开解释资源分配,怎样减少外部压力影响,让不同地区的案件得到一致对待。
中国、美国、俄罗斯、印度都不是规约缔约国,ICC缺少这些大国的普遍参与;它同时仍有125个缔约国,也有国家继续支持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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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现在就认定它很快无法维持,依据还不充分。
在我看来,ICC今后的处境,取决于能否解决权限、标准和执行之间的矛盾。
中国此次弃权,提出的要求其实很实在:尊重主权,谨慎行使管辖权,减少政治化和双重标准。
追究严重罪行应当坚持,法院自身的权力也应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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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把这两件事同时做好,国际司法才能获得更广泛的信任,多国退约带来的压力才有可能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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