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反偷拍志愿者,叫周宁河。他统计了一个数:国内34个省级行政区,都有偷拍。被偷拍的女性,大约1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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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多,他协助警方破了18起案子。其中两起,涉及未成年人。四川、山东、广东、广西,他说是重灾区。干这行的人流窜作案,今天在这个城市,明天在那个城市。
但真正让这条黑产转起来的,不是偷拍的人。是卖摄像头的、教你怎么藏的、收视频的、把视频标价卖出去的。这一整条链上,每一环法律都认识。
第一环:卖摄像头的。
电商平台上,针孔摄像头不叫针孔摄像头。叫“无线摄像头”“隐闭式摄录镜头”,或者干脆伪装成车钥匙、充电宝、打火机、帽子、书本。卖家在平台上用模糊词引流,聊好了加微信,脱离平台交易,发货。还会特意叮嘱一句:安装的时候戴手套。
法律上,卖这种东西,可能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这个罪名的门槛在于,你卖的东西是不是“专用器材”。伪装成车钥匙的摄像头,功能只有一个:偷拍。它不具备普通摄像头的公开录制属性。卖这种定制化的隐蔽设备,就是在卖专用器材。
电商平台的责任也跑不掉。平台如果明知或应知商家在卖偷拍设备还放任,那是另一层问题。但现实是,商家用模糊词绕过了平台的关键词筛查。平台封一个词,商家换一个词。猫鼠游戏,猫永远慢半拍。
第二环:用摄像头拍的人。
在女厕装摄像头,拍到了,传上网。这一环,法律上至少套得上两个东西。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一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拘留或者罚款。这是最基础的。但仅仅靠这一条,不够。因为14万人被偷拍,说明这条基础线,没拦住多少人。
刑法层面,如果偷拍的是性行为或者裸露身体的隐私视频,并且拿去卖钱,那就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法2024年发布过一批典型案例,有人在宾馆偷拍性行为视频卖钱,非法获利29万,主犯判了十年。这个量刑幅度,比治安拘留重得多。
但如果只是偷拍女厕、没有性行为内容呢?法律上会卡在一个地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通常指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视频被大规模传播导致社会评价毁灭性贬损。一个女厕偷拍的视频被传上境外论坛,算不算“严重后果”?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判断。
第三环:最重的一环,未成年人。
周宁河说,未成年人的偷拍视频,售价是成年女性的5到10倍。他追踪到湖南某小学的案子,上百名女孩受害。
法律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内容,态度跟成年人完全不一样。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写得很清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过程或者被害人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属于情节恶劣,要依法加重处罚。如果这些视频还被传播、贩卖,那就不只是加重情节的问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湖南那个案子,上百名女孩。如果查实有人组织偷拍、有人收购、有人打包卖到境外论坛,那这条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面对的刑期起点,跟普通的偷拍案不在一个量级。
第四环:收视频、卖视频的平台。
加密群组,新成员要上传自己的偷拍视频当“投名状”。视频流到境外论坛,设解压码,充会员才能看。
这个环节,法律上对应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境外服务器,境内的人,能不能管?能。中国刑法管的是行为,不是服务器在哪儿。你在境内上传、在境内组织群组、在境内收钱,不管视频最后存在哪个国家的服务器上,管辖都成立。
但难在抓。群组是加密的,交易是虚拟货币或者第三方支付,人可能在境外。周宁河协助破了18起,说明这条路走得通。但18起,放在14万这个数字面前,比例是多少,他自己心里清楚。
周宁河统计的那个数,14万。它不是法律统计出来的。法律没有“偷拍受害者总数”这个指标。它是一个人,一个一个追出来的。
法律上,这条黑产链的每一环都有对应的罪名。卖摄像头的,非法销售专用器材。偷拍的,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诉。收视频卖视频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涉及未成年人的,加重。条文都在,量刑空间都有。
但条文在那儿,跟条文被执行,是两件事。14万人被偷拍,18起案子被协助侦破。中间的差距,不是法律写得不清楚,是法律跑到那条街上,需要有人先看见它。
周宁河看见了。他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他是一个志愿者。他把那些伪装成车钥匙和充电宝的东西拍下来,把那些群组里的“投名状”截图存证,把湖南那个小学的名字报给警方。
法律能做的,是在他把证据递过来之后,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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