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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相应的事实,什么情况才属于证据确凿?行政机关主张有关证据足以证明相关事实存在,而当事人却说这些证据无法证实。那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到底是什么呢?现朱立佳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析如下。
一、法定的证明标准是明显优势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证据确凿。一般也会说民事诉讼是优势证据规则,而行政诉讼则是明显优势的证据规则。
但是何为高度盖然性、何为优势、何为明显优势,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明显优势这一标准受到了冲击。一是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有争议的情况有权进行认定,而法院很多时候会给予尊重和支持。二是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除了根据证据之外,还可以结合生活经验和逻辑规则予以认定,即使没有证据仍然可以认定有关事实。三是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过于模糊,无法细化和落实,造成原告、被告及法院三方各执一词的情形,而这往往对当事人是不利的。
三、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格外关注证明标准
如果被告的证据不足,那么认定的事实自然错误、适用的法律当然错误,就能从根本上彻底推翻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在原告的诉讼理由中永远是第一位的。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何种证据能证明何种事实,那么行政机关的证据能否证明有关事实,也往往会存在争议。既然法院需要运用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认定事实,那就说明行政机关的证据是不足的,否则无需推理。而每个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思维都是不一样的,这也就给了原告争取胜诉的空间。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各类疑难复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全国办案,单位在石家庄。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过硬,有毅力,韧劲十足。曾多年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不糊弄,不怕苦、不怕累、下功夫,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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