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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1月6日表决通过《反跨境腐败法》,共六章4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财经界而言,这部法律真正值得反复咀嚼的,不是条文数量,而是它把企业跨境经营中的廉洁合规,从道德层面的“软约束”推入了法律强制层面的“硬义务”。
草案阶段披露的信息已经指向清晰:企业廉洁合规义务首次以立法形式写入,从过去的倡导性文件、行业指引,上升为法定要求。更关键的是执法审查的重心前移。过去追责跨境腐败,通常需要证明企业“明知”顾问或代理行贿;新法框架下,审查机关还可以独立追问:企业是否建立了合规制度、是否对第三方做了尽职调查、异常付款为何被放行。两条责任路径并行——既查“是否行贿”,也查“是否履行了合规义务”。
拒不整改的后果直接触及经营命脉。根据草案设计,企业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违法信息还可能进入信用记录。合规不再只是法务部门的成本项,而是一条与市场准入、融资能力和供应链信任直接挂钩的经营变量。
把目光拉到国际执法实践,企业“未阻止腐败”的代价有明确的价格标签。英国《反贿赂法》2010年生效后,Sweett Group因未能阻止其塞浦路斯子公司在中东项目中的贿赂行为,被判罚约225万英镑,成为该法第7条“未能预防贿赂”罪的首个企业定罪案例,且行为完全发生在英国境外。更大的量级出现在Rolls-Royce案:2017年的暂缓起诉协议涉及在英国一地罚没超过4.97亿英镑;2020年Airbus的全球和解,在英国、法国、美国三地的合计罚款约30亿欧元。美国FCPA方向,Gunvor 2025年以6.61亿美元和解,ABB 2026年初因南非Eskom相关贿赂指控同意支付超过3.15亿美元。
这些数字的意义不在于比较高低,而在于提示一个趋势:主要经济体的跨境反腐败执法,早已从“罚个人”转向“罚治理失效”。中国立法引入企业廉洁合规的法定审查,是在同一逻辑上补齐制度接口。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743.8亿美元,同比增长7.1%,对外投资存量连续9年保持全球前三。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如此体量的跨境经营网络,意味着廉洁合规不再是少数大型央企的专项课题。凡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进行投资活动的境内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境外企业,都可能被纳入适用范围。
税务维度也不应被忽略。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自2017年实施、2018年9月起覆盖一百多个辖区,税务机关定期接收境外账户的持有人、余额和收入信息。跨境腐败的资金痕迹,往往首先在税务数据中留下异常。廉洁合规与税务合规的联动,正在从两个独立议题变成同一套风险识别链条上的前后端。
新法落地本身只是一个时点。对企业而言,真正的分水岭在于:跨境经营中的“廉洁”,从此需要以可审计、可举证、可整改的制度形态存在,而不是停留在合同条款和内部口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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