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食悟(ID:food-gnosis)
打了三年半官司的酱油侵权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千禾味业胜诉。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就千禾味业诉老河口市百利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百利强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周姐姐干鲜经营部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利强停止生产销售与“千禾零添加酱油”装潢近似的“勾勾嘴零添加酱油”、销毁涉案包材与宣传资料,并赔偿千禾味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周姐姐干鲜经营部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从2023年4月21日千禾味业向被告发律师函,到2026年10月29的一审判决,这场围绕零添加酱油的包装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前后拉扯了三年半时间。这场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给食品快消行业带来哪些启示?我们来详细探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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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律师函与76条视频
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原告“千禾”,该品牌成立于1996年,2016年主板上市,所以今年是千禾味业成立三十周年,上市十周年。“千禾零添加酱油”装潢自2020年起投入市场;2021年6月11日,其“瓶贴(零添加酱油)”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ZL202130111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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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千禾委托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向百利强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其 “勾勾嘴零添加酱油500ml”瓶贴侵权,要求4月30日前全渠道停售并赔偿。
判决书显示,原告认为:自2020年起开始使用和投入市场,且经过原告持续不断地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千禾零添加酱油”产品装潢已经形成非常深刻的消费者记忆,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百利强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千禾零添加酱油”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且已经收到原告发送的律师函的情况下,长期故意模仿抄袭原告产品的特有装潢设计,生产、销售案涉“勾勾嘴零添加酱油”产品,并在线上线下广泛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书显示,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被告在淘宝、抖音、拼多多累计成交584笔、25754.52元,2025年9月取证时其在淘宝、京东、抖音、拼多多四个平台仍有20家网店在售。
2025年央视“3·15”之后,舆论对酱油格外关注。3月21日至25日,6个账号在今日头条、抖音、小红书发布76条视频,称“千禾跪着道歉”“裹着专利外衣的毒瘤”,等等。
原告千禾味业在庭审中陈述:视频中穿黑色衣服男士为被告公司网络运营人员,那个穿白衬衣的就是被告方的股东及创始人陈百立。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认为,被告百利强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在原告“千禾” 酱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品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情况下,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被告百利强公司也陈述了其单方面的解释。
正义虽迟但到,法院叫停不正当竞争行为
翠屏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诉辩意见,双方争议焦点为:一、百利强公司生产的勾勾嘴零添加酱油500ml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案涉视频是否是被告百利强公司发布,如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百利强公司、周姐姐干鲜经营部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一审判决书,依照《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条法律法规,翠屏区人民法院给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老河口市百利强食品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周姐姐干鲜经营部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百利强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千禾零添加酱油”包装装潢近似的“勾勾嘴零添加酱油”,并立即销毁库存的含有涉案装潢的包材、宣传资料等物料,被告周姐姐干鲜经营部停止销售与原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千禾零添加酱油”包装装潢近似的“勾勾嘴零添加酱油”;
二、被告百利强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千禾味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一位法律方面的研究人士对此分析称,责任裁量上,法院充分兼顾全案事实,作出适度平衡的裁判。此案对效仿大牌的商品装潢、网络商业诋毁两类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司法评判,为调味品行业市场竞争划定清晰的法律红线,也给广大市场经营者带来深刻警示。
也有快消品经销商认为,此案的裁判有着鲜明的行业指引意义:市场竞争应当依靠产品品质、技术创新、合理营销,而不是抄袭模仿他人成熟包装,更不能借助网络编造负面谣言打击竞争对手。“傍商誉”“网络抹黑” 看似可以短期博取流量,实则触碰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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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侵权案给食品快消行业哪些启发?
殊不知,这场酱油侵权案备受调味品领域、乃至整个食品快消行业的高度关注,该纠纷折射出商业竞争层面的诸多现实问题,也为整个食品快消行业带来重要启示。
首先,包装是可保护的权利资产,并非无保护的公用设计。
本案判决明确,经过长期市场推广、具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资产,不依附于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获得保护。千禾零添加酱油黑底黄字、特色“0”图形的整套视觉设计,因长期使用、形成消费者认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标识。同业经营者即便商标名称不同,若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提示快消企业:一方面要重视包装设计留存设计合同、宣传推广证据,固化自身装潢权利;另一方面不能走“模仿爆款包装”捷径,不能寄希望于改动局部细节就规避侵权风险。
其次,信息流也是一个商业战场,网络营销不能逾越商誉底线。
短视频、社交媒体已经成为食品行业重要营销阵地,但网络流量竞争不等于可以随意编造贬损信息打击对手。食品企业开展线上宣传,应当立足客观事实,舆论监督、市场批评有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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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营企业、实体经济的创新资产和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实体经济企业在产品研发、包装设计、品牌宣传投入大量成本,这些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千禾作为本土调味品实体企业,在品牌与产品外观上持续投入,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司法保护。司法通过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包材、赔偿损失,对攀附商誉、诋毁的行为果断叫停。
该案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司法既保护实体企业的创新成果,也引导行业开展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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