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北京商报)
保险业深度转型、公司治理监管持续强化之下,险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准入“闸门”拟进一步前移。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除了拟定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的工作总则,还拟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以及不予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相关情形。
在险企高管变动潮起、年度动辄数十家险企核心岗位发生人事调整的背景下,此次修订被业内视作监管进一步从“审资格”转向“审人”的信号。那么,当任职资格管理从“一次性审批”转向全周期约束,险企能否真正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从“补缺式挖人”转向“前置式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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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扩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作为险企治理和风险防控的“关键少数”,相关岗位的任职准入或将迎来新一轮制度收紧。
根据《办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既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和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也包括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首席合规官等,还包括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等。
除了拟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还首次提及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不得担任的情形。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情形从15项扩至18项。
近年来,险企迎来高管变动潮。年内亦有至少数十家险企核心岗位发生人事调整,涉及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关键职位。
结合《办法》来看,相关拟定的要求如何堵住进一步“带病跳槽”、压实合规责任?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分析认为,监管从“审资格”转向“审人”:独立董事首次被写进准入规章(5年以上专业经历+ 6类独立性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由现行15项扩到18项,新增“对前任职机构爆雷负直接/领导责任”“严重失职”“指使对抗监管”三项,就是要堵住“带病跳槽”。同时把“合规负责人”升级为首席合规官+省级合规官,并允许总经理、省级总经理兼任且豁免条件,意味着合规必须落到一把手层级。
《办法》如果落地,其将产生的影响需从任职全周期的视角来看。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公司治理监管持续向“实质有效”推进,而高管任职资格是治理链条上最容易失守、也最应该前置卡位的一环。《办法》旨在回答“卡得够不够准”这一问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意味着选人用人的合规成本上升。并且,险企下一阶段需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重视程度。龙格也表示,“一次获批管终身”的情况或将终结。
高管“招人”待破局
回顾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沿革,经历了从考试把关到取消考试、再到规则细化和准入收紧的过程。
过去曾有拟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职资格考试不过关而未获得任职资格。
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任职资格考试环节出现调整。从2021年2月1日起,监管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同年7月3日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规定》在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在内的多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在规则细化之外,职业道德和持续履职能力也被重点关注。2022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正式出台。其中要求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学习意识,主动持续开展履职相关知识的自我学习,提升履职能力。并具备良好的品行,加强自身修养,规范个人言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尽管制度不断完善,当前险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层面仍存在现实难点,相关高管岗位常年空缺等情况受到关注。破局需要行业端和险企端共同发力。龙格表示,行业端可以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前上线的独董人才库(已含履职评价、奖惩声誉、信息披露,监管可作评价依据)做成可穿透校验独立性、按精算/风控/反洗钱标签匹配的“可用池”,并对长期空缺机构给予阶梯式过渡而非一刀切;险企端则自建专业岗梯队培养+动态资格档案,避免等到相关岗位空了才去市场高价挖。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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