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老人最好的归宿,但是如果老人签的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冲突,常常会让一个和睦的家庭陷入到分裂的局面。那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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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江某是一位独身老人,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孩子,居住的两层小楼是他一生所有财产。江某患有严重的风湿病及哮喘,邻居阿忠经常对老人嘘寒问暖,还帮助江某做饭、洗澡。
2017年6月,江某的堂弟阿果主动提出,帮助江某出资修缮房屋,在院内铺一段石板路,空地上种上花草,但江某要立下遗嘱,在去世后将房屋留给自己。于是江某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该房屋留给堂弟阿果。但阿果拿到遗嘱后,未修缮房子,未种花草。江某多次要回遗嘱,阿果以已经撕毁遗嘱为由,没有返还。
2018年12月,江某与阿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前赡养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阿忠负责,同时他名下的房屋归阿忠所有。之后阿忠一直关心和照顾江某的生活。2020年8月,江某因病去世。阿果找到阿忠,拿出江某所写的自书遗嘱,要求阿忠返还房屋。
请问:江某留下的房屋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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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达成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责任,遗赠人负有义务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人的协议。这是一种双向、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享有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负有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本案中,江某先后留下两份遗嘱,阿果持有一份自书遗嘱,阿忠持有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鉴于江某与阿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已经替代了之前所写的自书遗嘱内容,阿忠已完全履行了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因此,江某的堂弟阿果不能主张房屋的继承权。
【杨律提示与建议】
实际生活中,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使那些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生活得到保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年人在扶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时,有请求取消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为此建议如下:
(1)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一定要通过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要详细、完备。
(2)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为协议加筑一道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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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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