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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召开的十四届人大第10次委员长会议,作出了许多决定,其中有两个决定我是深表赞同!
一是“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
行政诉讼法上一次修改之后的8年来的实践并不令人满意,且不符合上一次修改的初衷。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当中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依法行政的职权,降低一审和再审的审级仅仅是提高了“行政机关胜诉率高〞 ,而不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和被告的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了,反而是表明多数行政审判案件的结果是让被告满意,而没有让作为原告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小部分案件是这样的结果是可以理解的,而大多数案件这样的结果显然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而这个审议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核心内容只是固化倒退,所以终止审议符合社会实际和民众的期望。
二是审议了“2023年全国人大信访工作情况报告”。
近些年来信访的压力有增无减,社会矛盾的化解日益艰难,原因“你懂的”。例如浙江绍兴的上访户唐明珠的问题,只要是个正常的人都会去努力解决,但实际上就是没人去认真解决。
许多上访人本是反映小问题,都被拖成了大问题。“接访”变成了“截访”,是与人民政权的性质相违背的。虽然我不知道这个报告当中会怎么认识和解决当前的面临的这些问题,但能摆上会议来审议就是一种重视的表现,所以也应该予以肯定。
我一直认为,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从科学立法做起。源头风水清,才能让社会风清气正。其次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尤其是行政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只是贴在墙上的口号,需要有一个又一个的案例来证明,这个环节需要加大对乱判者的监督和对公正司法者的支持。
我们有幸不在那辆出事的公交车上,但我们都在社会这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希望这次终止审议修正案是巩固上一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成果,停止近年来行政诉讼的倒退,转身继续前进的节点。
附件
1:在2022年12月27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说明。
周强表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严格公正司法,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实现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改革目标。
周强表示,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根据《授权决定》并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法院认真执行《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实现了当事人诉讼更加便利、行政争议在基层得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等改革目标。实践证明,《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的内容,特别是涉及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九十条的内容,符合审判实际和审判规律,建议及时上升为法律条文。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正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围绕健全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体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提升人民法院行政纠纷化解能力,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果。在具体条文方面,遵循“确有必要则改、条件成熟则改”的原则,注重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修正草案共对行政诉讼法作出2处调整,修改条文2条,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和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等内容。
2,被终止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全文: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九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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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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