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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纠纷日益增多,若当事人在国外获得法院判决的内容需要在国内实施,则涉及到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其中尤以离婚判决的确认与执行问题为实践的难点。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薛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埃塞克斯埃塞克斯进入离婚纠纷诉讼程序,当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于2021年3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经查,上述判决已由美国马萨诸塞州州政府公证,并由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
现薛某向我国内地法院诉讼请求确认判决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徐某在诉讼中表示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利坚合众国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薛某已经提交书面申请书、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无误的离婚判决书副本以及中文译本等文书,履行了申请人的义务,且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获得承认的路径。首先,我们应当根据实际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属国确定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过司法协助协议,如签署过协议,则应当依据协议规定申请承认,如未签署过协议,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需要向您提醒的是,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等方式达到确认的最终目的。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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