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中外交流频繁,很多中国籍公民会长期居住在国外,在国外组建家庭,安享晚年。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了,国内外均留下了遗产,应当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本案就涉及这一问题。
被继承人老李于2020年7月死亡,配偶为黄某1,有一个女儿李某1。老李虽为中国公民,但生前居住于澳大利亚,并在澳大利亚立有遗嘱,该遗嘱经过国际公证律师斯图尔特.麦克雷.阿普尔亚德的公证。
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为老李,遗嘱执行人为澳大利亚郑某律师(英文姓名GORDONYUKKWAICHENG),澳大利亚护照编号881160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xx1。被继承人老李对其名下在中国的所有实际资产,均分为100份,其中48份给李某1,38份赠予“李氏xx家族基金”,作为陈李氏家族后人发展之用。
《遗嘱》每页下部均打印“日期:2020年4月X日”,被继承人老李在每页“立遗嘱人(签字)”处签名按捺指印,见证人吴某、黄某2均在每页“见证人”处签名。郑某另提交了被继承人老李签署《遗嘱》时的照片。
现黄某1、李某1与郑某就谁为遗产管理人这一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本案所涉遗产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裁判本案的准据法。
遗产管理纠纷包含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纠纷、遗产管理人履行义务纠纷、遗产管理人损害赔偿纠纷等,涵盖继承开始后确立遗产管理人起,到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直至遗产处置完毕的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
本案中,被继承人老李于2020年7月去世。根据现有证据,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黄某1、李某1,郑某主张其为被继承人老李的遗产管理人,黄某1、李某1表示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为被继承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选任存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能否作为被继承人老李的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为《遗嘱》全部均经过公证,该公证程序符合中国法,故郑某提交的被继承人老李的《遗嘱》真实有效。该《遗嘱》载明,郑某为遗嘱执行人,故郑某要求确认其为被继承人老李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郑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于郑某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郑某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