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银行勾结司法造假:一起抵押担保冤案背后的金融与司法内幕
一、案件背景:个人贷款变企业担保,无辜市民深陷债务泥潭
2013年9月,福建省福安市市民陈毓敏因个人资金需求,向中国工*银行福安赛岐支行(下称“工行赛岐支行”)申请个人贷款,并以自己及家人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这场看似普通的贷款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关键操作:银行职员“偷梁换柱”
陈毓敏回忆,当时负责其个人贷款的业务员为陈永康。但在办理过程中,工行赛岐支行企业贷款业务负责人缪锦英突然介入,要求陈毓敏及其家人在“空白单页”上签字,并谎称“这是贷款手续的常规流程”。陈毓敏事后发现,这些签字被拼凑成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抵押物竟被用于为一家名为“宁德市诚见龙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诚见龙公司”)的200万元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核心质疑:合同伪造与欺诈
空白签字页伪造合同:陈毓敏从未见过《最高额抵押合同》正文,仅被要求在标注“此页无正文”的空白纸上签字,且合同未加盖骑缝章,三份复印件骑缝章位置不一,明显为事后拼凑。
经办人身份蹊跷:个人贷款业务员陈永康被企业贷款负责人缪锦英取代,银行擅自变更经办人,隐瞒担保事实,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5条关于贷款审查的规定。
担保违背常理:陈毓敏与诚见龙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甚至不知其存在,却在判决中被认定为“自愿担保”,明显违反《民法典》第681条关于担保合同需明确担保范围的规定。
二、
1.2015年,工行赛岐支行起诉陈毓敏等人承担担保责任。福安市法官陈开廉在案件审理中公然违反程序:未满举证期限强行判决:陈开廉在裕隆公司、陈彬等被告的举证期限未满时,于2016年12月1日匆忙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3580号判决,认定陈毓敏需承担担保责任。该判决恰逢工行赛岐支行将债权转让给浙商资产前夕,疑似为银行转移不良资产争取时间,判决目的根本不纯。
2.陈毓敏上诉后,宁德中院于2018年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福安法院在2019年的重审中,竟作出与原审完全相同的判决,甚至连文字表述都分毫不差。
荒唐细节:两次判决均未回应“合同无骑缝章、空白页签名”等核心质疑;未审查工行赛岐支行是否仍为合法原告(债权已转让给浙商资产);未传唤关键证人缪锦英对质,仅凭银行单方提供的复印件定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
3.2024年8月23日,福安市法院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各方一致同意调查关键证人缪锦英,并承诺20日内答复。然而:拖延9个月无果:截至2025年5月,宁德中院仍未出具书面答复,却纵容周宁县法院加速执行;周宁县法院既非财产所在地,亦无管辖权,却在未通知陈毓敏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23日动用五辆警车强行评估其房产,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关于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处分财产的规定,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三、法律依据与核心质疑
1. 合同伪造的铁证:骑缝章缺失:《最高额抵押合同》三份复印件骑缝章位置不一,且陈毓敏仅签署最后一页,未接触正文,不符合《合同法》第32条“合同需经当事人确认全部条款”的规定。空白签名无效:银行要求陈毓敏在空白页签字,事后填充内容,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
2. 债权转让程序违法:原告身份不明:工行赛岐支行在2018年已将债权转让给浙商资产,但2019年重审时仍以银行名义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执行申请人资质存疑:债权二次转让至个人尤群,但尤群未提供合法凭证,法院未审查其受让资质,涉嫌协助非法催收。
3. 听证会未履行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7条,听证结论应作为裁判依据。然而,宁德中院在未完成调查的情况下强行执行。
四、国有资产流失与×商勾结黑幕
1. :工行赛岐支行将本可通过陈毓敏偿还的“优良债权”虚假包装为不良资产,低价转让给浙商资产及尤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尤群作为职业不良资产收购者,与法院、银行形成利益链,通过违法执行牟取暴利。
2. :陈开廉在案件审理中多次暗示陈毓敏“不懂感恩”,录音证据显示其与诚见龙公司法人郭瑞卿存在利益关联;周宁县法官李某拒绝暂缓执行申请,并扬言“信访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试图掩盖银行造假事实。
五、泣血呼吁:彻查,还无辜者清白!
十年维权,陈毓敏一家倾尽所有,住房面临拍卖。
在2025年5月26日下午3点,在赛岐镇政府3楼会议室,约谈了陈毓敏,并给陈毓敏送达了《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约谈后拒不出具听证结果、规避问题、掩盖真相,丝毫没有解决问题、面对错误的诚意与担当,陈毓敏表示将继续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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