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河南商丘的离奇“强奸案”:全案无任何物证支撑,公诉机关认定的“伪造讯问笔录”,竟成为法院定案依据。涉案大学生庄某的父亲始终坚信儿子无罪,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被驳回后,他将最后希望寄托于河南省检院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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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物证仍被定“强奸罪”
庄某四年刑期的起点,是2022年6月2日晚。当晚,商丘某学院大三学生庄某与女友王某、王某闺蜜许某聚餐饮酒后,前往当地一酒店住宿。王某开了两间房,原计划与庄某同住一间、许某单独住一间,后因许某醉酒呕吐、满身污物,王某帮其清洗脱衣盖被,三人最终共处516房间。
庄某称自己醉酒后被王某叫醒,两人发生两次性关系;次日,庄某醒来时,王某、许某早已离开了酒店。许某陈述,回家数日后因下体不适就医,确诊霉菌性阴道炎,查询得知性关系、个人或马桶不卫生均可能诱发该病,遂凭此怀疑6月2日晚被庄某侵犯。期间她微信询问庄某是否“碰过”自己,遭庄某否认,而这份关键微信聊天记录,辩护律师阅卷时未见到。
三个多月后的9月27日,许某邀约同学在校园殴打庄某,理由是其遭庄某强奸。庄某、王某到学院保卫处做笔录,王某明确证实庄某当晚未接触许某;随后许某在辅导员陪同下,向梁园公安分局报案。
9月29日20时前,庄某被叫至办案点接受讯问,9月30日被刑事拘留。而在立案前8小时,他已被要求签署《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认罪认罚处理告知书》,直至10月14日被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批准逮捕。
令人费解的是,全案无庄某体液、DNA等,任何能证明其与许某发生性关系的客观证据,梁园区法院却依据许某前后矛盾、不符常识的陈述,及“案发”四个月后(2022年10月2日)许某的体检报告,认定庄某趁许某醉酒神志不清之际强行发生性关系。2023年10月12日,该院以强奸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四年。
看守所笔录系伪造仿制
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中院,辩称“有罪供述”均系9月30日前在办案点遭逼供、诱供形成,9月30日羁押进看守所后,办案机关从未对其讯问,且侦查机关始终未出示办案点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但一审卷宗中,却出现2022年10月1日、10月15日两份庄某“有罪供述”讯问笔录,显示其被羁押后仍遭讯问。二审公诉机关核查后,暴露出两份笔录的伪造痕迹。
商丘市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经查询执法系统,无2022年10月1日庄某提讯记录;当日提讯提解证上“值班民警王鹏”签名非其本人所写,且王鹏当日未值班,王鹏本人亦提交18枚签名笔迹对比,佐证签字不符。
10月15日看守所讯问笔录无庄某签字,仅标注“拒绝签字”,但检察官提交证据显示,梁园区公安分局从未到看守所提审过庄某。
辩护律师比对发现,两份笔录与9月30日00:58-2:58、8:10-8:30在办案点形成的笔录高度雷同,实为仿制而成。
最终商丘中院仅以非法证据为由排除10月1日笔录,未处理10月15日伪造笔录,维持一审判决。
庄父坚持申请检察监督
庄某仍否认强奸,其父向商丘中院申请再审,2024年4月26日,法院以“原判事实、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驳回;随后向河南省院申诉,2024年12月26日,省高院经听证后以相同理由驳回。
庄父向河南省检院提起检察监督时,除直指办案机关伪造两份关键证据外,还提出多项核心质疑。
王某最初在学院保卫处签字证实庄某未接触许某,后在侦查阶段翻供,称配合庄某强奸许某;庄父认为,王某证言前后相悖,不排除“配合办案”嫌疑,且若其所述属实,自身亦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诉,却未被追责。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三人2022年6月2日至9月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侦查机关仅提供9月10日后内容,刻意隐瞒事发后三个月核心时段记录;庄某自述办案人员让签字的聊天记录达上百页,存在隐匿无罪证据嫌疑。
侦查机关以同步录音录像“丢失”为由,未出示庄某在办案点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印证此前供述或系逼供、诱供所得。
强奸罪认定本需严谨证据支撑,且在法学界存争议,而商丘这起案件无物证、靠伪造笔录定案,合理性备受质疑。如今庄某虽仅剩一年刑期即将刑满,但庄父为儿子洗清冤屈的维权之路,从未停下脚步。
来源:滂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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