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给相关单位一份函中称,公司已将合作方提交一张面额为121523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给同一法人的另一家公司进行扣减,引发关于资金流向真实性、税务合规性的诸多争议,暗藏多重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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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纠纷另一方浙江江山源泉气体有限公司(下称“江山源泉气体”)(曾用名: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江山源泉气体曾向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衢州中园能源)采购气体产品。2020年10月21日,江山源泉气体将一张面额为121523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131634100001120200724686794113)作为货款预付给衢州中园能源(见上图)。
2022年1月,衢州中园能源起诉江山源泉气体,称其拖欠货款146889元。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2月29日,衢江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该案。2024年3月21日,江山源泉气体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8民终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2024年7月16日,衢江区法院再启重审程序,分别于7月17日和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确认,衢州中园能源交易经司法鉴定确认共26笔,货物价值146899元,与衢州中园能源诉请相一致。
江山源泉气体相关负责人称,我方在重审一审时,已将这张承兑汇票提交法院作为付款凭证。但法院未对该票据进行质证核实。9月30日,衢江区法院判决我方支付衢州中园能源货款136889元。
11月10日,分别盖有衢州中园能源和浙江中园气体公章的一份函中称,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已自行在总账中将该笔承兑汇票款项进行扣减。此时,源泉气体才发现,该笔承兑汇票款项未被衢州中园能源正常计入已付款项,而是被同一法人的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扣减,对于扣减原因和流程未给出合法解释。
江山源泉气体相关负责人称,在重审一审前,衢州中园能源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有这张121523元承兑汇票。我方提供给法院证据复印件第34页中也有这张承兑汇票复印件。预付给衢州中园能源的承兑汇票为何在浙江中园气体进行扣减?到目前为止,衢州中园能源没有就此事作出解释。
目前,江山源泉气体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此案将继续关注。(董燕)
来源:长江网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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