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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代某与被告王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代某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突发疾病离世,代某子女田某A作为其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
经审查查明,代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田某A、田某B两名子女,其中田某B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放弃债权继承,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变更田某A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法官普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属于公民合法的财产性权益,公民去世后,该债权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并不会因申请执行人的死亡而消失。继承人有权继承或放弃债权,放弃债权需出具明确的书面说明;部分继承人放弃债权后,剩余未放弃的继承人,可依法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蒲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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