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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直期望能在华盛顿会议上讨论中国问题,以期能多少借助美英的一些力量,迫使日本就范。但是日本对此持强烈反对的态度,它一直主张中日直接交涉,不愿美英插足山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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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会议开始后,中国代表提出将山东问题列入会议议程的要求,但未获得英美的支持。英国因为受凡尔赛和约的约束,如果在会议上讨论山东问题,它就不得不面临着要么违心地支持日本,要么就抛弃凡尔赛和约有关条款的两难处境,所以它不赞成在会议中讨论山东问题。
美国虽未加入凡尔赛和约,但考虑到大多数国家都是凡尔赛和约的签署国,它不愿意出现美国支持中国而其他国家不得不站在日本一边的局面,它还担心中日间的不妥协可能会使会议破裂。因此,美国也不主张在会议中讨论这一问题。
1、胶济铁路的争执
于是,便出现了一种在华盛顿会议“边缘”进行会谈的设想。11月17日,顾维钧会晤英国代表贝尔福,表示中国舆论始终反对直接交涉,希望能将山东问题在必要时提交大会。贝尔福遂提出一种将山东问题与会议联系在一起的变通办法,即如果中日通过会外磋商确定了解决办法,将提交会议通过,作为会议的解决办法之一。
顾维钧深知会中讨论已无望,便表示如会外交涉,须由英美两国发起。11月29日,施肇基与顾维钧会见休斯和贝尔福,要求休斯和贝尔福出席中日会外会谈的首次会议,以后中日间的每次会议,英美均要派代表到会。总之,中方竭力要避免纯粹的中日直接交涉,而要把英美拉入调停人的行列。英美接受了中国的这一要求。施肇基并声明,中日间的协定须提交大会,如果中日交涉议而不决,则山东问题仍须提交大会解决。
11月30日,大会主席休斯在大会上宣布:
“鲁案久悬,实为中日两国之困难问题,今以最诚挚之意,约同英国分向中日两国间力任调停。”由此,中日两国代表便在英美观察员的参与下,开始了华盛顿会议的“边缘”会谈。
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谈判围绕着两大重要问题而展开,一是收回胶州租借地,二是收回胶济铁路。
由于日本继续占据胶州租借地并无像样的理由,且日本代表在巴黎和会上已作了同意将它归还中国的表示,因此,有关胶州租借地的谈判并不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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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在谈判中曾提出要中方对租借地的官产和公产给予赔偿和合办的问题。日代表把租借地的官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原属中国而于租借时移交德国的;第二类是德国在租借期间所产生的或建造的;第三类是日本于占领期间所产生的或建造的。
日方同意第一类无偿归还,第二、三类中除领事馆、办公、居住及监狱所需房屋及公立学校、庙宇、公共墓地等外,有偿归还。一些公益事业,如道路、自来水、公园、沟渠、卫生设备等移交中国,但须制定适当的办法,建立混合参事会管理,以维持良好的状况。而官办的电灯、电话等行业,则须组织中外合资公司合办。
中国代表坚决反对赔偿原则,指出如付给日本偿款,则不是归还,而是日本售卖。但表示,如日本不坚持赔偿原则,中国可考虑提出几处官产,供日本侨民公用。关于公益事业的管理,英国也认为市政局中应有外侨利益的代表。于是,中方只得同意在公用事业的管理和维持中准许外侨参与。总的来说,在中方作出一些让步后,有关胶州租借地的谈判进展还算比较顺利。
中日交涉的难点在胶济铁路,因为拥有这条铁路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还会获得其他方面的各种权益,并成为日后日本对山东事务加以干涉的一个潜在因素。
因此,双方对胶济铁路问题都十分重视。日本代表起初提出由中日合办共管此路的主张。中国代表拒绝了这一方案,而要求由中国赎回自办。此后,围绕着中方如何赎回此路,在赎回之前日本在该路享有何种权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日本代表要求中国须向日本借款赎路,其意图很明显,只要日本借款一日不还清,铁路就将继续抵押于日本人之手。中国代表拒绝向日本借款的办法,表示中国可以现款赎路,而没有必要向日本借款,并指出“任何国家坚持让别国接受不需要的贷款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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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考虑到中国财政困难,一时并无可能交出如此之多的现款,中国代表又提出了以国库券分期付款的主张。在还款期限上,日本主张23年,但15年后可将余款一次还清。未还清借款期间,将由日方债权人推荐铁路的工程师、车务长和会计长。中方坚持还款期限为10年,但3年后可还清余款。此后,日本稍作让步,同意将借款期限改为20年,10年后可一次还清,并表示可考虑接受国库券。中方认为太长,仍坚持10年期限3年可还清的原案。此外,双方在由何人担任胶济铁路的车务长和会计长的问题上相争不下。这是两个控制铁路运营和财务的关键性职位,双方都主张以本国人出任这两个职位。
日本代表在华盛顿未能压迫中国代表让步,遂在北京向梁士诒内阁施加压力。12月27日,日本驻华公使小幡酉吉奉命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所谓“劝告”。小幡称,日本在华盛顿会议上同意中国借款赎回山东铁路,“实已让步至无可让步”;要求聘用日本工程师和车务长,乃借款铁路的通例,但中国代表却坚持不让。小幡询问,“中国代表昧于事理之争议,究未知是否出于该代表之本意,抑或受中国政府之命令”。他要求北京政府“转令贵国代表,顾全邦交,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以期早日解决”。
北京政府同意日方借款赎路的要求后,日本在华会代表的立场立即发生变化,从原来同意中国分期付款赎路自办的立场上后退,坚持要中方向日本借款赎路。梁内阁同意向日本借款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国人的强烈反对,并导致了不久后梁士诒的下台。出席华盛顿会议的中国代表团也声明,他们将不遵从梁内阁的训令,坚持原有的主张。但由于日本代表态度转趋强硬,谈判陷入僵局。于是,中国代表要求美、英出面调停。
2、山东问题的“解决”
1922年1月9日,美英两国非正式地向中国和日本代表提出了解决胶济铁路问题的四种方案,供双方选择。在美英的压力之下,双方都作出了一定的让步。1月18日,日本代表在中方也愿意考虑的第三种方案的基础上提出新方案,其要点是:同意中国以国库券赎路,期限15年,但5年后可提前还清;车务长雇日人担任,会计长设两人,中日各一人,职权相同。中国对于日本的方案当然不能满意,尤其对车务长一职由日人出任深表反对。但美英认为,日本已作出相当让步。为使会议取得成果,休斯和贝尔福极力劝说中方接受这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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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哈定也出面劝说中国代表接受此案。他对施肇基表示,中日间有1918年将胶济铁路归中日合办的协定,日本至今仍坚持这一协定,只是由于美国的反对,日本才作出让步,但日本不可能再在此案外作任何让步。
而铁路局长既由华人担任,车务长等职系在局长管辖之下,中国不必惧怕日本把持路务。况且5年时间并不算长,其实到现在日本在山东已经不止5年。哈定并要施肇基想一想,如果中国不接受这一解决方案,其前景又将如何,恐怕中国未必能在5年之内将日本逐出。这实际上表示,如果中国拒绝接受日本在美国的压力下才作出的让步,以后美国对此也爱莫能助,悉听中日自己解决了。中国代表至此也明白,中国不可能再得到更多的东西,只有接受这一方案一条路可走。
美英驻华公使在北京也展开行动,向中国外交部转述了美英政府的看法。他们指出,现在的方案,与悬案不结而日本仍占据胶州湾以及有关路矿比较起来,“利害悬殊”。
如果失去这一时机,“不惟放弃已得之利益,即欲再行集会,势必不能”。他们力劝中国政府接受最后的方案。1月2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电中国代表团,表示“如实无商量余地,只可就此决议”,授权代表团可以接受现行方案。但外交部仍强调,应将中日交涉结果按照原议报告大会。这实际上是要表明,这一方案并非仅是中日两国间商定的方案,而是由华盛顿会议认可的方案,与会各国对这一方案的实施应负有某种保证责任。
至1922年1月31日,经过前后36次会谈,中日终于就山东问题达成协议。2月1日,中日代表向大会报告交涉情况,会议主席休斯宣读了中日协定的约文、附件和约定的会议记录。经过对文字的最后修订,2月4日,中日代表正式签署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包括正约约文28条、《附约》6条和《关于缔结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中日代表会议记录中之协定条件》16条。综合而言,其主要内容为:
日本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租借地内的所有公产,包括土地、房屋、工程及一切设施,无论前属德国官厅所有或日本官厅在管有期内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移交中国政府,但青岛日本领事馆所必需的公产和日本侨民团体公益所必需的学校、寺院、墓地等除外;向中国政府移交之公产,不得要求偿价,但对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和增修的公产,中国应按照日本政府的实际花费给还一定比例;对于移交中国政府的公共工程,外国侨民在管理和维持方面有相当的参与权,移交的公共事业,应按照中国法律组织公司继续经营;现驻胶济铁路及其支线的日本军队应在中国军警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撤退期限为条约签字后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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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青岛的日本守备队,应于移交胶州租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尽,最迟不超过移交行政权后30天,此后,任何日本军队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青岛海关应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1915年8月6日中日关于青岛海关的临时合同,应归无效,中国政府同意日本商人可用日本文字与青岛海关接洽事务,并任用适当的海关职员以适应青岛商务的需要(这是对日本要求增加日籍海关职员的回应,非明确同意);中国声明将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为商埠,准外国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经营工商及其他合法职业,并尊重外人在该地的合法、公道的既得权;日本声明放弃1898年中德条约所规定的供给人才、资本、材料的一切优先权;胶州租借地内的日本各邮局,应于移交租借地行政权同时撤去;日本将青岛和济南的日本无线电台,在日军撤退时移交中国政府,中方给予相当偿价。
日本将胶济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产业移交中国,中国以53406141金马克(德人所遗产业一部分的估价)加上日本对该路永久增修的花费(减去折旧)偿还日本;在本约实施后九个月内完成铁路产业的移交,同时中国以国库券交付日本,该国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偿还期限为15年,但中国可于五年后选择提前偿清;在中国未偿清国库券之前,中方须选任日本人任车务长,并选任一日本人与中国人同任职权相等的会计长,该二人归中国铁路局长指挥、管辖、监督,有相当理由时可以撤换;
铁路收回时,中国当局对于现在铁路服务的日本人员,有留用或解职之全权,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所属职员,均由中国局长委派,中国政府并无必须委派日本人为上述职员的义务;中国曾许以德国开采权的胶济铁路附属的煤井和矿山应组织公司接办,日本人在公司中股本之数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胶州租借地以外的日本各邮局,应于移交胶济铁路的同时撤去。
时与北京政府并立的广州政府,对北京政府在山东问题上所作出的让步极为不满。2月9日,广州政府国务会议决定,不承认华盛顿会议关于山东问题的协定。次日,广州政府外交部长伍廷芳致电其驻美代表马素,指示他转告华盛顿会议:胶济铁路系德国人所修筑,而非使用日资。中国既为对德宣战国之一,战后德国在中国的一切财产则应为中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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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无继承德产之权,中国无代德赔偿兵费的义务。北京政府没有代表中国的资格,它的签字,本政府完全不予承认。
1922年12月,侵占青岛的日军撤出。1923年1月底,日方将胶济铁路移交给中国。5月,铁路沿线日军开始分别撤回日本。被日本侵占了七年多的领土终于回到中国的管治之下。
山东问题的解决,使“民四条约”中的山东问题部分归于失效,但日本仍然坚持它所获得的其他权利。按照1898年3月的中俄《旅大租地条约》和1905年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旅大的25年租借期到1923年3月时将告期满,应该归还中国。但在“民四条约”中,旅大租借期被延长为99年。日本坚持认为该条约合法有效,旅大租期应到1997年才结束。日本的这一顽固立场激起了中国各界的强烈反对。
1922年11月1日,北京众议院一致通过宣告1915年中日条约无效的议案,随后移交参议院讨论。1923年1月19日,北京参议院也一致通过了这一议案,并要求北京政府照此采取有关行动。此后,全国各地纷纷举行集会游行,各团体也纷纷发表通电和声明,支持废除“民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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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日本外务省和日本驻华公使,声明取消“民四条约”,并要求收回租期届满的旅大租借地。但日本外务省很快复照,拒绝对“民四条约”的取消和与中方交涉归还旅大租借地问题作出让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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