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居民林爱钗就其房屋拆迁补偿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提出质疑,称其在信访程序中收到的关键法律文书存在“无公章”与“有复印公章”两种版本。围绕同一事项,十余年间,林爱钗先后经历协议签订、行政诉讼、信访答复、省级信访联席会议认定等多个环节,但关于房屋性质认定、补偿标准适用以及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争议至今未能平息。
材料显示,林爱钗的房屋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据其反映,该房屋建于1992年,原作为农贸市场使用,总面积约465平方米,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证和产权证。2016年,该房屋被纳入三郎桥片旧村改造拆迁范围。经状元街道认定,该房屋中仅有67.23平方米被视为合法面积,其余部分未纳入补偿基数。同年9月30日,林爱钗与状元街道办事处签订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金额共计712995.56元。同年12月,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房屋随后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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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完毕后,林爱钗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且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存在异议,主张该房屋应作为农贸市场建设用地而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并于2018年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货币补偿协议。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应当适用更长的起诉期限,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9年7月,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林爱钗的诉讼请求。林爱钗再次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林爱钗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于2021年10月被裁定驳回。
司法途径终结后,林爱钗继续通过信访渠道表达诉求。2022年2月,她向省反映拆迁赔偿不合理及家庭困难等问题。状元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相关诉求予以书面答复,并在文末告知:“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提出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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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爱钗称,其收到的该份意见书原件上未加盖任何公章。由于缺乏公章这一法定生效要件,她认为该文书不具备行政公文的法定效力,因此未能在3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的,信访程序将向前推进,信访人将丧失就该环节再次申请复查的权利。
2025年,林爱钗因其他事宜前往状元街道办事处询问相关情况时,工作人员向其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同样为2022年4月29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号、编号、内容与前述文件完全一致,但该份文书上加盖了“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的复印公章。同一事项、同一文号、同一日期,却出现“无公章原件”与“有复印公章”两个版本。
2023年8月1日,浙江省相关负责人曾在龙湾区信访局接待林爱钗,了解其诉求及证据材料。同年8月17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林爱钗出具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告知其信访事项经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为“不合理信访诉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该终结决定已在省信访联席会议备案。
林爱钗提出质疑。根据相关规定,信访事项的终结应当建立在完整的复查、复核程序基础之上,即信访人经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后,对复核意见仍不服且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方可不再受理。而她在此次信访处理过程中,仅收到了一份处理意见书,未进入复查及复核程序,信访事项即被直接导入终结。
除了文书形式问题外,林爱钗还对2023年8月1日的信访接待过程提出了程序方面的疑问。据其描述,当天的接待安排在龙湾区信访局,接待前她被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并暂存手机。接待持续约半小时,由相关负责人主要询问了事发经过、诉求内容及证据材料情况。十余天后,她收到的是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而非进一步的复查或复核程序通知。
信访终结机制是信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避免同一事项无限次重复处理,节约行政资源。但终结程序的启动应当建立在完整、规范的法定程序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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