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碍于亲友情面,在未充分了解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安徽太和市民李先生便因一次善意担保,卷入长达十余年的金融借款与执行纠纷。他自述未使用贷款资金、未从中获利,相关司法文书也明确了执行顺位,但在主债务人抵押房产尚未处置完毕的情况下,他不仅个人账户被划扣资金,还遭遇了“巨额虚假负债”的征信困扰。在历经行政举报、行政复议及法院一审、二审后,他仍未能走出困局。
碍于亲情,在岗期间签署担保材料
事情的源头要追溯到2015年。据李先生回忆,当时其亲戚刘某龙因经营需要向太和某商行申请贷款。基于亲情信任,他同意为该笔5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
据李先生陈述,签约环节并未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信贷工作人员前往其工作单位完成签字流程。当时他恰巧在单位,签字现场有主债务人刘某龙与信贷员牛某献,另外还有两名某商行工作人员,其中一人负责现场拍照,共同借款人王某荣并未到场,刘某龙、王某荣、牛某献和另外两名某商行人员均未现场签字,仅让李先生一人在担保空白合同上提前完成签字。李先生陈述,整个签字、拍照过程耗时迅速,工作人员未完整宣读合同条款,未对担保责任、代偿风险进行详细释明,李先生按照银行要求在指定处签名,但其陈述仅有三处签名和一处电话号码是他的笔迹,其它空白处非其本人签写的。出于对亲友的信任以及对金融机构风控流程的信赖,李先生也没看文本内容便完成签署,某商行也未给付担保合同原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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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名,李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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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名,李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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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名,李先生提供)
贷款发放后,50万元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到账资金立刻转入第三方崔某可账户。刘某龙、王某荣二人办理的贷款授信期限为三年,贷款第二年二人便无力偿还。据其告知,当时他们找人办理资金过桥,还清旧贷后,银行再次发放的新贷款直接被银行划扣,后续银行启动司法程序,双方进入诉讼阶段。
司法调解锁定清偿顺序,明确抵押物优先处置的清偿顺序
2019年,太和某商行将主债务人刘某龙、王某荣与担保人李先生一并诉至太和县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明确了债权实现顺序,为先处置刘某龙、王某荣名下抵押房产,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差额部分,才由李先生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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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李先生提供)
资产处置与资金划扣引发争议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抵押房产的处置并不顺利。2024年至2025年,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先生在太和县某医院的工资及绩效,累计金额达59045.15元。在李先生实名举报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查实某商行贷后资金监管不力后,该款已停止划扣、提取。同时该抵押房产经历了三次司法拍卖均流拍,此后未及时进入变卖或抵债程序。然而流拍后2025年11月李先生的工资再次冻结,2026年3月,李先生账户中的48816.53元被划扣至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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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划扣、提取通知书,李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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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扣李先生账户金额,李先生提供)
李先生质疑,法院在抵押物尚未处置、最终债务差额未核算出的情况下提前划扣个人资金,与调解书确定的执行顺位相悖。
执行阶段,太和某商行申报债权金额337万余元,远高于原始50万元贷款本金。李先生称,该债权数字仅依据银行内部系统截图,银行与执行法院对金额异常各有解释,未出具统一书面更正文件。他就此向相关部门反映后,该笔大额负债记录在个人银行卡查询页面已消失,但无正式文书确认征信记录已修正,长期存在信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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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显示负债金额,李先生提供)
针对太和某商行在放贷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李先生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后出具《举报调查意见书》,查实太和某商行存在贷后资金管控不力等问题,并责令银行内部整改问责。李先生涉及的担保问题仍未妥善解决。李先生认为金融监管部门采信涉事人证言,对处理结果存有异议。后监管部门经一次简短电话沟通核实情况,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李先生不认可该核查方式,相关处置与追责工作仍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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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调查意见书,李先生提供)
除此之外,2019年执行阶段李先生曾被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数年后经向检察部门反映,限高措施才予以调整,多年间持续承受债务、征信双重压力。在李先生愿意承担房产拍卖后不足部分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太和县法院依然把他列为失信人和执行限高措施多年。李先生称自身全程未使用贷款、未收取任何担保报酬,仅出于人情帮忙,却承担直接经济损失与持续征信风险。
闭环下的困局,多重诉求仍待妥善回应
截至2026年,李先生已走完金融监管举报、行政复议、一、二审行政诉讼等全部常规行政救济途径,司法层面执行异议、申诉等渠道门槛较高,尚未实现扣款返还、征信修复、银行违规追责等诉求。目前主债务人抵押房产仍未完成完整处置流程,债务差额无法确定,后续仍存在持续计息、再次被执行的潜在风险。
针对该事件的多重环节疑问,当事人有几方面诉求:一是希望相关执行部门结合生效调解书与法律规定,重新梳理执行顺位,返还已划扣资金;二是由银行出具正式书面文件,更正异常大额债权记录,彻底消除征信负面影响;三是针对前期监管查实的贷后管理违规、签约流程规范等问题,落实完整整改与内部问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刘某龙、王某荣房产变卖或抵债后,厘清保证人李先生不足部分的责任边界,并明确后续债务承担范围。
目前,李先生仍在持续对接相关单位,希望多方能够综合全案书证、监管意见、生效调解文书,对签约、放贷、监管、执行全流程问题予以统筹梳理,给出实质性解决方案,化解持续十余年的民生纠纷。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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