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成功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廖某春等人成立空壳物流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保证货源、报酬丰厚、公司协助零首付购车”等信息,吸引持有C1驾驶证、没有车辆又急于就业的求职者。
求职者到场后,公司先收取意向金,再承诺“买车后优先派单”“完成任务由公司代还车贷”,诱导求职者以个人名义办理汽车贷款。公司还以“车辆先登记在公司名下,跑满一定期限后再过户”为说辞,进一步消除部分司机的顾虑,并通过虚高车价、保证金、保险费和改装费等方式多次收费。
司机开始运营后,公司并未兑现稳定货源,而是少派单,或者派发超载、超时、难以完成的订单,再以司机未达到出勤、流水标准为由停止代还贷款。司机要求退出时,公司拒退前期费用,又以“协助过户”“贷款转接”为名收费,收回车辆后继续用于下一轮招聘。纠纷过多,便关停换壳。
截至案发,廖某春等人诈骗60余人,涉案金额23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廖某春等人上诉称,其采用的是正常商业模式;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案例来源:“廖某春等诈骗案——‘套路运’诈骗案件中罪名的审查认定”,入库编号2026-05-1-222-001;一审:(2024)川0117刑初607号;二审:(2025)川01刑终759号。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没有真实货运业务和稳定货运关系,盈利并非来自运输服务,而是来自意向金、虚高购车差价、提车费用和退车费用。相关款项未用于拓展货运业务,而是被分赃处置;纠纷增多后即关停换壳,足以认定行为人自始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招聘、购车、贷款、派单、退车虽然披着多份合同的外衣,但均是在同一诈骗犯意下按照预设流程推进的完整链条。司机最初因虚假招聘、高薪和稳定货源承诺入局,合同只是继续取财的工具,不能把各环节割裂成若干普通民事纠纷,也不能仅因签有合同就当然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廖某春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议 1.本案的裁判价值
价值一:“套路运”不是一种合同,而是一条获客、融资、控车、收割的业务链。
判断“套路运”是经营失败还是诈骗,不能只看公司是否真实注册、是否签过合同、是否派过少量订单,而要追问三个问题:公司靠什么赚钱,资金最终流向哪里,公司是否真正准备兑现货源和收入承诺。
正常物流企业主要依靠运输服务、管理或者信息撮合获得收益。本案公司却主要依靠招聘意向金、购车差价、重复收费和退车收费获利。少量派单、短期代还月供,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经营,反而可能是维持骗局、等待司机继续投入的手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价值二:有合同,不等于一定是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既有购车和贷款文件,也有运输、挂靠、车辆转让等合同。但司机处分财产的起点,是招聘环节虚构的高薪、保底收入和稳定货源;后续合同只是完整诈骗计划的实施工具。法院因此根据同一犯意、统一话术、固定分工和闭环流程,整体认定诈骗罪。
反过来,如果欺骗主要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行为人利用合同条款、履约能力或者合同标的实施取财,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合同诈骗罪。不能用“签没签合同”作为两罪的机械分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价值三:退车环节反向印证了诈骗模式的闭环性。
本案中的退车并非正常经营失败后的善后安排。司机因货源和收入承诺落空而提出退出时,公司不仅拒绝退还意向金、保证金等前期费用,还以司机违约、协助过户、贷款转接等名义再次收费,并将收回的车辆继续用于招揽下一批司机。
这一安排与前端虚假招聘、中端虚高购车和运营阶段制造违约相互衔接,形成“招聘司机—诱导融资—收取费用—制造违约—收车再利用”的循环。退车环节因此不是孤立的合同履行争议,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预设诈骗流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
2.经营失败还是诈骗,法院主要看什么?
司机收入没有达到预期,并不等于物流公司实施了诈骗。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关键要看公司在收取司机财物时,究竟是真想经营运输业务,还是已经准备通过虚假承诺非法占有钱款。
如果公司拥有真实货源和基本履约能力,主要依靠运输服务获得收入,只是后来因为订单减少、成本上涨或者经营不善,无法兑现预期收益,一般首先属于民事违约或者民事欺诈。
如果公司没有真实货源,明知无法兑现保底收入,仍批量招揽司机;收款后又主要依靠购车差价和各种费用获利,并通过制造违约、循环收车、关停换壳逃避责任,这些事实相互印证,才可能证明公司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经营运输业务,而是为了骗取财物。
因此,不能只凭一份合同、一名司机亏损或者一次退车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而要把公司的货源、盈利方式、资金流向、履约行为以及对其他司机采用的相同模式放在一起审查。
3.物流公司涉嫌诈骗,司机还要还贷吗?
因为司机通常同时进入了两组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组发生在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包括招聘、运输、购车介绍和代还贷款承诺;另一组发生在司机与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内容是贷款或者融资租赁。
因此,物流公司涉嫌诈骗,不意味着司机可以当然停止还贷。物流公司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机是否还要向金融机构还款,则要另外审查融资合同是有效、可撤销,还是无效。
第一,如果只有物流公司实施欺诈,金融机构对此并不知情,司机仅证明自己被物流公司欺骗,通常还不足以推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司机仍可能需要按照约定还款,并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追赃退赔向物流公司主张损失。
第二,如果物流公司实施欺诈,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机可以依据第三人欺诈规则请求撤销融资合同。
这里的关键不是金融机构有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而是其在审核车辆权属、真实车价、融资用途和资金流向时,是否已经发现或者理应发现异常。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只有具备法定无效事由,融资合同才会被认定无效。
例如,融资行为的当事人共同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特定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合同违反足以导致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姚成功律师特别强调:第一百四十六条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要求特定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具有恶意串通。如果司机本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骗签约,通常更接近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欺诈,而不是双方虚假表示或者恶意串通。车辆价格偏高、金融机构审核不严或者交易违反部分行业监管要求,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主张无效的一方仍须指出具体的法定无效事由,并完成相应举证。
第四,融资合同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所有债务和损失自动归零。
就融资合同而言,法院还要查明合同双方实际取得的财产、司机使用车辆的情况及双方过错,再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物流公司取得的购车差价、服务费或者融资款,则应根据物流公司与司机、金融机构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另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律师提示 提示一:签约前,先查清自己究竟要承担什么债务。
不要只听物流公司解释合同。应当直接向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核实:自己是借款人、承租人还是保证人;车辆登记在谁名下;由谁提供抵押;融资总额、还款期限和提前结清金额是多少;贷款最终支付给谁。
签字前至少取得并交叉核对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或者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登记和放款凭证。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暂停签约并要求书面解释。
提示二:决定退车时,先联系债权人,再考虑是否与物流公司办理交接。
很多司机会误以为,归还车辆就无事一身轻了。而从法律层面解读,司机交回车辆,通常只能证明车辆占有发生变化,不能当然证明贷款已经结清、融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原债务已经转移。
退车前,应当询问金融机构剩余债务、提前结清条件、合同解除方式、车辆处置方案和征信处理结果。
如果物流公司承诺“收车后由公司继续还款”,必须要求金融机构书面确认债务人变更或者原债务结清。没有取得书面文件前,不应仅凭物流公司的收车证明或者债务承接协议擅自停止还款。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提示三:维权时,把物流公司和金融机构分开搜集证据。
针对物流公司,应当集中保存招聘广告、保底收入和代还贷款承诺、收费流水、派单记录、退车谈判以及同类司机证言,用于证明虚假承诺、统一模式和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金融机构,仅证明物流公司骗了司机通常还不够。应当重点收集车辆权属与融资文件相互矛盾、虚构售后回租、融资额明显高于真实车价、资金异常支付给关联方,以及审核材料前后冲突等证据,用于证明金融机构参与欺诈或者知道、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
姚成功律师特别强调:刑事报案不当然中止撤销权期间。主张受欺诈撤销合同的,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论何时知道,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均消灭。发现问题后,应当同步评估刑事报案、撤销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等不同操作路径,不能只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句话总结:识别“套路运”,签约前要看清融资结构,退车时不能只听物流公司承诺,维权时要分别证明物流公司的欺诈和金融机构的知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