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库司集中答复了一批关于“类似业绩”的高频问题。翻下来发现,不少采购文件里“习以为常”的业绩条款,其实已经踩了线。核心就一句:业绩门槛要看“项目本身需要什么能力”,不能看“对方什么出身、什么级别、多大金额”。
这些答复不是孤立的个案,背后都指向同一条规定。先把这条底线立住,再看五个问题就清楚了。
一、先说底线: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写明: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不能特定行业、不能特定区域”,不等于“不能提任何业绩”。条例也留了口子: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前提是得保证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具备类似业绩,让项目有竞争性。
一句话记住这个分寸:看能力,不看身份;看需要,不看级别。
二、五个高频问题,财政部这样答
问评审因素里写“有政府采购业绩的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这样合理吗?
答不合理。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在考察企业履约能力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问医院、高校的物业政府采购,能不能把医院、高校物业业绩当作“类似业绩”?算不算特定行业业绩?
答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是“特定行业”差别待遇,但具体适用要按项目特点区别对待。采购人可从项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业绩要求。例如医疗机构物业服务通常涉及医疗污染物处理,可以要求类似医疗机构服务业绩,但必须保证一定数量潜在供应商具备类似业绩,确保竞争性。
问招标文件把业绩评审设为“省级或部级得5分、市级得3分、县级得1分”,算不算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
答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用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加分。留言所说的“省级或部级”“市级”“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问项目要和应急、三防、消防、安监、地震、国土、气象、水利等单位应急网络对接,能否把承接过这些部门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的同类业绩设为加分项?(这些部门是众多政府部门,并非特指某个“行业”)
答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具体要求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问政府采购业绩限定为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合规吗?比如财政评审项目按评审额分档计分,有效业绩须有财政部门签章。
答如果采购项目本身就是财政评审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与财政部门的合同业绩是合理的;但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不合理。
三、一张表记住“能不能”
情形
能不能
限定“政府采购业绩”才得分、非政府采购不得分
不能
考察履约能力不公平
医院/高校物业项目要同类(医疗、高校)物业业绩
基于项目实际需要,须保证竞争性
按“省级/部级/市级/县级”业绩分级加分
不能
属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条例20条禁止
要求“全国性、非特定行业”类似业绩(如对接多部门应急网络)
与项目特点、需求匹配
财政评审项目要求“与财政部门合同”业绩
由项目本身属性决定
限定“特定金额”项目业绩(如1亿元以上)
不能
金额门槛不合理
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库司公开答复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具体采购文件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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