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成功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粉丝咨询:我们是一家货代企业,接受多名直客的委托,统一集货后,将全部货物转交上家货代办理门到门全程跨境货物运输。上家货代告诉我们,货物抵达境外目的港后被境外海关查验,至今已经过去几个月。上家货代回复让我们继续等。我们能否直接通过诉讼要求上家货代赔偿全部货值?
姚成功律师认为 :现阶段不宜直接将货物认定为灭失并要求赔偿全部货值;更重要的是,即使货物最终灭失或者按灭失处理,下家货代能够起诉上家货代,也不等于其当然有权取得全部货值赔偿。
Part.01
有权起诉,不等于有权取得全部货值赔偿
下家货代与上家货代直接订立合同并交付货物,原则上可以依据合同关系起诉上家。
但赔偿适用损失填平规则,法院仍会审查:下家货代是否因货物灭失遭受相应损失,防止货物所有权人与下家货代分别索赔,或者下家货代因诉讼取得额外利益。
因此,“能否起诉”与“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Part.02
同行货代能否直接主张货值赔偿,实务存在分歧
传统运输合同观点认为:合同托运人可以依据运输合同主张货损,无须证明其为货物所有权人或者已经先行赔付。
但当委托人是物流经营者时,司法实务尚未形成一致的裁判标准。较为审慎的裁判观点认为:下家货代应当证明其对货损具有合法赔偿利益,例如已经实际赔付、与货物权利人达成赔偿或者抵销协议,或者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赔偿责任。
Part.03
具备索赔权后,仍须查明货物灭失及上家责任
取得赔偿依据只是第一步,法院还会继续查明:货物已经实际或者依法视为灭失、上家货代未按约履行且免责抗辩不能成立,以及具体货值和损失范围。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因其自身属性或者托运人提供的清关资料不符合目的港强制性进口规则而被海关依法销毁,且上家货代未承诺清关结果,在清关安排、货物申报及风险提示等环节亦不存在过错,原则上相关货损不应归责于上家货代。
现如今,货物仍在海关监管之下尚有继续清关或者退运的可能,姚成功律师建议:应先书面要求上家货代披露海关查验文件、货物状态、清关方案或退运方案,不能直接把“等待时间较长”等同于货物灭失,也不宜持续陷入盲目等待。
本文所称“下家货代”、“上家货代”,仅为行业用语,不代表其具体法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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