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轮胎案件近日披露:杭州某轮胎贸易公司在两年半时间内,通过设立两家香港公司、签订“真假两份合同”的方式,在宁波口岸走私进口轮胎22票,偷逃应缴税款137万余元。最终,该公司被处罚金150万元,法定代表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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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合同给外商,假合同给海关
杭州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主营轮胎销售和货物进出口,夏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
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间,该公司在宁波口岸申报进口境外轮胎并销往国内。为压低报关价格,夏某在香港设立两家公司(案中称香港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设计了一套“双层架构”:
真实交易层面,由香港某甲公司出面与境外供货商签订按真实成交价计价的合同;报关申报层面,再由香港某乙公司假扮“境外供货商”,与杭州某公司签订一份人为压低价格的合同,并以该假合同制作报关单证,交由清关公司向海关申报。
货款支付同样经过刻意安排:全部货款经香港某乙公司账户付给境外供货商。其中,申报价格对应部分走正常贸易付汇渠道,由杭州某公司支付至香港某乙公司;差额部分则直接动用该公司账户中的外汇结余支付。一进一出,账面“干净”,真实成交价被完全隔离在报关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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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票货物,偷逃税款137万余元
经查并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杭州某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轮胎共计22票,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059652.07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930495.56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72258.18元。
案发后,该公司向北仑海关缉私分局上缴暂扣款50万元;一审期间,又向法院上缴暂扣款2372258.18元。
从宽情节“拿满”,缓刑背后是刑事记录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偷逃税额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另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货物;夏某系对该公司走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鉴于夏某于2024年3月7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公司与其均自愿认罪认罚;公司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公司从轻处罚、对夏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基本拿满”,公司仍付出150万元罚金,法定代表人仍背上了刑事记录,从轻的是幅度,不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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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警示:报关价不是成本调节阀
此案给轮胎进口行业留下两条警示:其一,手法不新鲜,用两层境外公司把真实成交价从报关单上“摘”出去,是低报价格走私中被反复使用的典型结构,谈不上高明,只谈得上隐蔽;其二,代价不便宜,随着海关价格核查日益精细、跨境资金流向追踪不断收紧,借助境外公司搭建“价格防火墙”的空间正在快速收窄,而轮胎进口环节历来是海关重点监管领域。
把降成本的算盘打到报关价格上,省下的那点钱,最后多半要连本带利还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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