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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作为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从业多年的经历中,深深感受到,随着两岸经贸往来日趋频繁,以及台湾地区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客户需要了解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然而,台湾法律制度虽与大陆同根同源,但经过数十年的独立发展,已形成了许多独特的制度安排,本系列解读正是为此而作。
本系列共分为二十期,以连载形式逐期推出。每一期中,都会加入“何栋民律师点评”,分享作为涉外跨境律师的观察和思考;以及“比较法观察”——将台湾制度与大陆、德国、英美法系等进行对比分析。希望本系列能够帮助普通读者和法学毕业生全面了解台湾地区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相关知识,也为从事跨境法律业务的同仁提供参考。
第一期
台湾法律制度的“前世今生”,历史脉络与法系定位
一、法律沿革:从清朝律典到现代法典
台湾现行法律体系的源头可以追溯至清末变法运动。1929年至1930年间,国民政府分编公布施行《民法》(总则编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债编于1929年11月22日公布,物权编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亲属编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继承编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这套五编制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BGB)为主要参照,同时吸收了瑞士民法和日本民法的经验,是典型的潘德克顿体系法典。
【法律依据】 《民法》第编总则编于1929年公布施行,现有效条文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为2021年1月20日修正。
二、法系定位:大陆法系传统下的本土化创新
台湾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 Tradition),采用成文法体制,判例仅为补充。《民法》第1条确立了“法律→习惯→法理”的三位阶法源体系,其中第三位阶的“法理”是德国民法典所未有的,体现了瑞士民法的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亦同。”
与此同时,台湾在程序法领域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益元素。例如,《商业事件审理法》第47条至第52条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引入了举证责任公平调整机制,这些都体现了融合两大法系的特色。
【法律依据】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47条: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后得声明专家证人提供专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比较法观察】台湾与大陆:同根同源的制度分野
台湾《民法》与大陆《民法典》同根同源——大陆《民法典》虽于2021年才正式施行,但其前身可追溯至1986年的《民法通则》。两者均采五编制结构,但大陆《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第七编),而台湾将侵权行为规定在债编中(第184条至第198条)。此外,大陆《民法典》第10条采“习惯”作为法源补充,未明文承认“法理”,这是一个重要差异。![]()
【何栋民律师点评】 为什么要了解台湾的法律制度?台湾法律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作为内地律师,我认为了解台湾法律制度至少有三个理由:第一,两岸经贸往来日趋频繁,跨境争议解决需要法律知识储备;第二,台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了解其仲裁制度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更优的争议解决方案;第三,台湾法律制度在亚洲地区具有独特的“融合性”——既有大陆法系的严谨体系,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益元素,对比研究本身就很有价值。
在我看来,台湾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融合性”——它既有大陆法系的严谨体系(如五编制民法典、登记生效主义),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益元素(如商业事件中的专家证人、查证人制度)。这种融合使台湾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具有独特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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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栋民 律师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香港注册外地律师(RFL)
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
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 称号
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法律顾问
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深圳海外联谊会理事
深圳大学校友总会理事及法学院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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