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了《真实案例:向电诈团伙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都会被重罚》,腾讯新闻将其生成了AI播客。
腾讯新闻生成的AI播客 https://view.inews.qq.com/a/20260904A05AMT00?showInPlayer=1
很多时候,AI播客质量很高,不过这次有明显歧义。
我文章的重点是转发上海公安的三个案例,说明明知还向电诈团伙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都会被重罚。
惩罚分两部分,一是行为本身因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被刑事民事惩罚。另一部分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被联合惩戒,一段时间内,手机号、银行卡、上网等都将被限制。
在文章背后,我提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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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于某先后办理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提供人脸验证帮助转移电诈资金280余万元获利4000余元,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采取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案例一中陈某多次组织他人办理手机卡,再将电话卡出售牟利3000余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同时采取为期2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陈某还未判刑,也就是说,责任并未划定,联合惩戒已公布。这并不合理。我个人认为:
①反诈法针对违法行为,带来的直接损失越重惩罚越重,与反诈法不同,联合惩戒针对的是潜在危害,应考虑其行为可能带来的间接损失。
②从违法犯罪角度看,陈某的行为虽然表面看到的损失可能很少,但主观故意,黑卡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很大,应该在刑事或民事责任外实施更重的“联合惩戒”。
③联合惩戒应在民事刑事责任判定后再处罚。案例一中刑责未定,先行“联合惩戒”,不合理。
④如判刑、拘留,联合惩戒应该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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