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这么多年刑事辩护,最明显的感受就是:现在诈骗案定案越来越依赖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平台后台数据、通话录音、短信,往往是控方手里最核心的指控依据。但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东西不是拿出来就能直接当证据用,审查它们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时候比审查口供还关键。
不少家属第一次来咨询,开口就是:“他们就拿了几张聊天记录截图,凭什么就定我们诈骗?” 这话其实问到点子上了。电子数据看着容易取得,正因为如此,取证程序规不规范、内容真不真实,才更得抠仔细。
一、电子数据不是 “截图” 这么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电子数据是法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但法律意义上的电子数据,根本不是当事人自己截两张图、打印几页聊天记录那么简单。截图只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呈现形式,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核心看它是不是从原始存储介质或者原始电子数据里依法提取出来的。
实务里常见的电子数据无非这几类:手机本地的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支付平台的转账流水;公司后台服务器里的会员数据、交易记录;通话录音、音视频文件;还有电子邮箱、云盘里的资料。每一类的取证要求和审查重点都不一样。
要是侦查机关只让被害人自己截几张聊天记录交上来,没依法提取原始数据,也没做完整性校验,那这份证据在合法性或者真实性上,就很可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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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看证据是怎么取得的
合法性审查,说白了先看取证程序合不合规。按照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核心看这几点:
谁来取
取证的人得有法定侦查权限才行。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提交的、第三方私自导出来的,全程没侦查人员参与,证据来源首先就有疑问。
怎么取
正常程序是先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比如手机、电脑、服务器硬盘。实在没法扣押原始介质的,也可以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但不管哪种方式,都得做笔录,记清楚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还要有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字确认。
有没有见证人
电子数据提取一般得有见证人在场。没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规定,取证程序就有瑕疵;当然,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有没有依法封存
手机、电脑这些原始存储介质提取之后,得及时封存,防止数据被增删改。要是封存手续不全,数据有没有被污染、被改动,就说不清了。
实务里有些案子有这类问题:有的侦查机关只挑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提取,没完整提取全量数据;有的提取过程既没做笔录也没见证人;还有的原始手机扣了很久都没走封存手续。这些都是辩护的时候可以重点发力的点。
三、再看数据有没有被改动
真实性审查,核心就三件事:数据完不完整、有没有被篡改、能不能确定是谁用的。
完整性校验
规范的电子数据提取,都会算哈希值,也就是大家常听说的MD5SHA-256这些校验值。原始数据和提交到法庭的数据哈希值对不上,就说明数据可能被改过。连哈希值校验都没做的,真实性首先就要打个大折扣。
原始存储介质优先
如果侦查机关扣押了手机、电脑,那优先以原始介质里的数据为准。要是只有截图、打印件,拿不出原始数据核对,那真实性就存疑。
聊天记录的使用者身份
别觉得昵称、头像对得上就是本人。微信昵称能随便改,头像能换,账号也能借。认定聊天的就是案件当事人,不能只看表面昵称头像,得结合账号注册信息、绑定的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聊天内容里透出来的身份细节、其他人的证言等综合判断。当然,如果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和当事人完全对得上,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初步认定使用主体。仅凭一段聊天记录就想锁定嫌疑人,证据链是缺环的。
时间能不能对上
电子数据时间戳非常关键。比如被害人转账的时间和聊天记录的时间能不能对应上,后台数据和手机本地记录能不能吻合,不同设备上的时间有没有异常。要是时间线都对不上,那所谓的 “诈骗过程”,很可能就得重新解读。
内容完不完整
有些聊天记录只截了中间一段,把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删了,或者把上下文掐断了。审查的时候一定要看证据有没有经过剪辑、挑选,是不是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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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要看能不能证明诈骗
合法、真实,只是证据能用的第一步。电子数据还得和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证明诈骗的构成要件才行。
诈骗罪的核心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一份聊天记录,如果只是正常的业务沟通、借款协商、合作谈判,哪怕话说得不好听、承诺最后没兑现,也不等于就是诈骗。
举个例子,双方微信里谈项目、聊返点、说分成,这些最多能证明有经济往来。要定诈骗,还得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锤,比如伪造资质、编造项目、冒充身份、收了钱就失联这些。
后台交易数据也是一个道理。数据只能看出资金怎么流转,没法自动说明流转背后是欺骗还是正常履约。得结合合同、发货记录、沟通情况、资金实际用途这些综合判断。
五、家属可以重点问几个问题
如果家里人因为诈骗被立案,家属了解案情之后,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先初步判断下,电子数据有没有问题。
(一)侦查机关有没有扣押手机或电脑。连原始设备都没扣,光凭几张截图、被害人提供的打印件就想定案,真实性的基础就很薄弱。
(二)有没有提取笔录见证人签名。没做笔录、没见证人,取证程序大概率不规范。
(三)聊天记录是不是完整的。有没有只截不利的片段、删掉有利内容的情况。
(四)聊天对象的身份有没有核实。光靠昵称和头像,能不能确定就是当事人本人。
(五)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有没有矛盾。比如聊天记录里说是投资,转账备注却写的是借款;或者后台数据和被害人说的情况对不上。这些矛盾点,往往就是辩护的突破口。
六、辩护时可以从哪里切入
我们律师审查电子数据,一般都是围绕取证程序、数据真实性、证据关联性这三个层面展开。
程序辩护
如果取证主体没资格、没见证人、没封存原始介质、没做提取笔录,都可以依法要求控方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补正不了也解释不清的,就可以申请排除这份证据。
真实性辩护
如果电子数据没做完整性校验、原始数据缺失、明显有剪辑的可能、账号身份没法确认,就可以直接质疑它的真实性证明力
关联性辩护
就算电子数据是真实合法的,也得看它能不能证明诈骗事实。把正常的民事协商、商业争议、履约过程中的沟通,硬包装成诈骗证据,是实务里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关联性辩护的核心。
申请重新鉴定勘验
后台数据、服务器日志这种技术性很强的证据,如果控方提供的不完整、有疑问,可以申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重新提取、鉴定
电子数据在诈骗案里的分量越来越重,但分量重不代表天然可信。只要是证据,就必须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关。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被害人提交的材料不全面、后台数据没经过校验,都可能左右案件的走向。
对家属来说,别一看到聊天记录就慌了神。对我们律师来说,电子数据反而是案子里最容易找出突破口的环节之一。审查得越细,案子的边界就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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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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