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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6年6月25日,中国民航局下发《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 (AP-21-18,民航规〔2026〕9号),自2026年7月1日起 与新版《民航法》同步 生效 (),标志着设计机构许可证(DOA)成为独立的行政许可证件,中国民航局 对设计机构的管理,由型号合格审定中的设计保证系统(DAS)要求,发展为具有明确许可范围、批准权利和持续监督要求的机构许可制度。下面让我们一起跟随民航管干院黄烁桥教授的“适航思维”来了解一下这项新政策——
一文读懂CAAC DOA新政
2026年7月1日,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与《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18)同步施行,设计机构许可证(DOA)成为独立的行政许可证件。CAAC对设计机构的管理,由型号合格审定中的设计保证系统(DAS)要求,发展为具有明确许可范围、批准权利和持续监督要求的机构许可制度。
我们尝试通过三个问题解读这项新政:哪些机构需要DOA,与原DAS相比体系和权限有哪些变化,与EASA的DOA制度有哪些异同。
01
新政概述:许可对象、分类与范围
《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设计机构建立相应DAS并申请取得DOA的要求。DAS是设计机构运行的体系,DOA是对设计机构的许可。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等设计批准则针对具体设计,机构许可与型号合格审定相互衔接。
AP-21-18设置了两类DOA:
类别
主要适用对象
第一类
涡轮航空发动机、变距螺旋桨,以及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360公斤航空器的TC/STC申请人和持有人
第二类
其他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以及1360公斤或以下航空器的TC/STC申请人和持有人;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申请人和持有人原则上适用,相关技术标准另有要求的除外
原则上,适用第二类DOA的机构可以自愿申请第一类DOA。改装设计批准书(MD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等其他设计批准机构,以及同时参与产品设计、承担符合性验证工作的设计供应商,经局方同意,也可申请相应类别的DOA。
DOA由许可证和设计机构许可项目单组成。项目单载明设计批准类型、型号、专业专题范围和限制等,机构在项目单及经批准的设计保证手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02
从原DAS到DOA:四项主要变化
1. 证件性质与适用范围
原DAS要求分布于型号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审定等程序中,是相应产品审定要求的一部分。
原程序
DAS适用要求
AP-21-AA-2023-11R1
运输类飞机、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以及拟装于上述航空器的发动机、螺旋桨TC申请人须满足相应DAS要求;其他民用航空产品TC申请人可自愿建立
AP-21-AA-2023-14R2
对运输类飞机、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或修理设计并申请多架次STC的申请人,应建立DAS;其他STC和MDA申请人可按局方可接受的替代方法满足DAS要求
AP-21-AA-2022-7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TC/STC申请人应建立并保持有效适用的DAS
原AP-21-AA-2023-11R1通过手册批准、审定信函和能力清单等方式认可DAS及相关权利。AP-21-18将机构能力审查纳入独立行政许可。适用范围也由原程序规定的项目,扩展至第一节所列两类机构,纳入更多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及CTSOA申请人和持有人。已有DAS的机构仍须按新程序申请和接受审查,体系运行证据可用于DOA申请。
2. DAS的构成与适用要求
体系构成的变化,是在原有设计保证要求基础上,纳入系统化的安全管理要素。原DAS以设计控制、符合性核查、独立监督和供应商管理等设计保证要求为核心;AP-21-18明确DAS由“设计保证要素+安全管理要素”构成。原程序已规定事件报告等职责,新政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的体系构成和适用条件。
设计保证要素按两类DOA分别规定。第一类要求具备适航职能、独立符合性核查、供应商控制和独立监督等安排,确保设计及其更改符合适用要求,并持续检查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二类采用简化要求,通过设计批准项目相关的管理程序、人员与资源配置、符合性验证及供应商管理等证明能力;行使相应权利仍须具备所需的人员能力和程序。两类共同适用手册及责任要求。
安全管理要素按设计批准类别和产品条件确定适用范围。申请或持有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360公斤航空器、涡轮航空发动机、变距螺旋桨TC的第一类机构,须覆盖完整安全管理要素,包括安全政策和目标、安全人员、安全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促进及事件报告系统。
对于仅涉及STC的第一类机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到CCAR-21第21.5条规定的故障、失效和缺陷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置;同时申请或持有上述TC的机构,仍须覆盖完整要素。其他自愿申请第一类及设计供应商等情形,应结合具体申请条件确定适用要求。
第二类DOA须建立满足事件报告系统和资料保存要求的程序。
3. 明确机构可获得的批准权利
原DAS已允许机构在局方认可范围内开展更改分类、小改和修理方案批准等工作。AP-21-18进一步集中规定DOA持有人可获得的权利,主要包括:
批准设计更改、修理设计的大、小改分类,以及声学、排放更改分类;
批准设计小改及未构成设计大改的修理设计;
经符合性核查工程师(CVE)核查批准的符合性验证资料,局方可无需进一步审查即接受;
批准试验飞行特许飞行证相关技术资料。
这些权利根据能力审查结果授予,并受许可范围和获批程序约束。仅作为设计供应商获证的机构,可获得的权利限于符合性验证资料相关事项;设计批准已受理、尚未获证而先取得DOA的机构,可按适用性获得符合性验证资料及试验飞行技术资料相关权利。批准结果须按要求报备并接受抽查。
4. 以证件延续衔接持续监督
原AP-21-AA-2023-11R1已有设计保证系统主管审查员(DPI)持续监督及两年覆盖整个DAS的要求。新程序将证件和项目单更改、体系更改、计划性及非计划性监督、整改与延续审查纳入统一管理。
根据AP-21-18,除局方另定终止日期外,DOA有效期为两年。持有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证件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再申请按初次申请处理。计划性监督按24个月周期覆盖全部适用检查项,体系持续符合性成为证件延续的重要依据。
03
中欧比较:两类DOA分别对应不同路径
CAAC的DAS与EASA的设计管理体系(DMS)均包含设计保证要素和安全管理要素。在制度路径上,CAAC第一类DOA可与EASA DOA对标,第二类DOA可与EASA的替代程序(ADOA)对标。这种对应便于比较体系要求与能力证明方式,但两者在具体申请资格、法律地位和权限方面仍各有规定。
1. 第一类DOA与EASA DOA
比较事项
CAAC第一类DOA
EASA DOA
设计保证
要求适航职能、独立符合性核查、供应商控制和独立监督
设计保证要素包括设计控制、适航职能、独立符合性核查及分包商控制;DMS另设独立监督职能
安全管理
特定TC机构须覆盖完整要素;仅涉及STC的机构落实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置要求
安全管理是Subpart J DOA的共同要求,按机构规模、活动性质和复杂程度实施
可获权利
可按批准范围获得分类、小改、相关修理及技术资料等权利
可按条件批准某些大改、大修设计,签发某些STC及特许飞行许可
有效期与监督
通常两年有效,须申请延续;监督按24个月周期覆盖
无固定到期日;监督周期通常不超过24个月,符合条件可延至36或48个月
2. 第二类DOA与EASA ADOA
比较事项
CAAC第二类DOA
EASA ADOA
批准对象与性质
对设计机构颁发许可证,以项目单界定许可范围
EASA同意使用替代程序证明设计能力,不属于Subpart J DOA
能力要求
组织与人员要求相对简化;程序涵盖取证流程、更改及修理、制造偏离、持有人责任、资料发布、供应商控制和资料保存
以项目程序证明能力,涵盖审定计划、符合性验证及声明、更改及修理、制造偏离、资料发布、持有人义务和分包商控制
安全管理
建立故障、失效和缺陷事件报告系统,履行适用的CCAR-21第21.5条报告及调查处置义务
不要求建立Subpart J完整DMS;适用时按21.A.3A履行事件收集、调查、分析、报告及纠正措施义务
可获权利
可按能力和许可范围获得适用权利
不附带DOA特权
第二类DOA兼顾简化体系要求与授予适用权利。与ADOA相比,它不仅提供能力证明路径,还以机构许可承载相应权利,这是两者的重要区别。
批准权限还受到各自法律框架的约束。EASA DOA可在规定条件下批准某些大修设计、TC设计大改,签发某些STC及特许飞行许可。中国DOA的批准权范围不同,其中试验飞行技术资料批准与特许飞行证签发分属不同事项。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委托范围,普通设计企业不能仅凭DOA或一般行政委托取得行政许可证件签发权。这为理解中欧证件签发权的区别提供了法律背景;具体技术批准权限还须分别依据两套制度判断。
新《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条允许持证机构为本单位设计小改签发合格证明,为机构行使小改批准权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结合AP-21-18规定的资料批准、分类批准等权利,DOA使设计机构在许可范围内承担实质性技术审批责任。
04
企业如何衔接新要求
企业首先应根据设计批准类别、产品类型、重量条件及拟承担的设计活动,确定DOA类别、体系适用要求和拟申请权利。已有DAS的机构,可据此开展差距分析,完善程序、人员授权和运行记录。
取证计划还应与产品审定及设计更改安排衔接。对2026年7月1日前已取得TC、STC或CTSOA且拟开展设计更改的机构,应在2027年7月1日前取得相应DOA;对该生效日前已申请但尚未获证的机构,过渡期内可按原DAS适用要求取得设计批准,但最晚应于2027年7月1日取得相应DOA。新型别等具体情形按AP-21-18的过渡规定执行。
AP-21-18确立了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配套工作手册WM指导局方实施审查,相关咨询通告AC正在编制。对企业而言,取得许可证之后,仍需持续管理许可范围、体系更改、人员能力和批准记录,使机构承担的设计责任与获授的权利相匹配。
来源:适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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