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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正统法制谱系里,以“开元六典”为主体的唐制在唐朝之后长期沿用,是中国古代影响最深、适用最久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古代法制文明传承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紧密相连,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获得制度文明上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标识确立:
唐制作为中华法系的正统法制符号
唐制不仅是法制文明的载体,更是“中华正统”在法制文明上的具体表现。唐制被视为每个王朝构建自身法制体系的基石,是各王朝获得中华正统属性及地位的关键因素。唐朝之后,每一个王朝在追求中华正统地位时,都纷纷仿效“开元六典”,构建自己的法制体系,并以此为依据来确立其为中华正统王朝。
在中国古代,唐制为五代十国、辽、宋、西夏、金等疆域不统一的王朝,提供了增强自身中华正统地位的制度资源与论证路径。自五代至宋朝,中华大地上多个王朝共存,疆域分裂,这给各王朝的正统获得带来严重挑战。例如,《金史·张仲轲传》记载海陵王完颜亮曾自豪地认为金朝疆域已经超越汉朝:“汉之封疆不过七八千里,今吾国幅员万里,可谓大矣。”他的观点立即遭到左谏议大夫张仲轲的反驳:“本朝疆土虽大,而天下有四主,南有宋,东有高丽,西有夏,若能一之,乃为大耳。”由此可知,金朝无法通过疆域大一统来获得自己的中华正统地位,于是在中后期加快在制度文化方面的建设,特别是在法制领域,以唐制为核心,加快构建以唐制为模仿对象的法制体系来获得自己的中华正统地位。这种转变不仅反映金朝对中华正统地位的追求,也体现了唐制在推动中华法制一体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唐制成为各个王朝争夺中华正统地位的重要依据。这不仅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更让唐制在推动中华法制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以东北地区为例,辽、金在此地采用“汉法”治理,到元朝时东北地区原来的渤海人已经融入汉文化区,被划为“汉人”等级。这些不仅体现唐制在推动中华大地上法制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加快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自五代起,唐制成为中华正统法制叙事的符号化标识。唐制不仅是法制的一部分,更与中华正统理念相融合,形成一种融思想文化为一体的标识。自此之后,唐制被作为中华正统法制标识,其法律体系和内容成为中华正统法制的具体内容。
至宋朝,以唐制为依据的法制叙事达到顶峰。建立在后周基础上的北宋法制在初期大量继承唐制,这不仅表现在对唐朝律、令、格、式等法典的直接适用,还包括对《唐六典》《开元礼》等重要政典的适用。宋朝这种法制继承,加快了自身王朝正统性的获得。这种做法不仅凸显了对唐制的继承,也展示了宋朝在法制建设上的策略。
金朝在取得中原地区后,虽然在地理上占据传统中国正统叙事上的优势,但在法制正统上却仍然存在欠缺。为此,金章宗在统治的19年间,《金史·章宗四》载:“正礼乐,修刑法,定官制,典章文物粲然成一代治规。又数问群臣汉宣综核名实、唐代考课之法,盖欲跨辽、宋而比迹于汉、唐,亦可谓有志于治者矣。”使金朝典章文物成为一代典范。金章宗的努力让金朝在全面继受唐制中,成为像唐宋那样的中华正统王朝。《金史·文艺传》称赞金朝为“朝廷典策、邻国书命,粲然有可观者矣。金用武得国,无以异于辽,而一代制作能自树立唐、宋之间,有非辽世所及,以文而不以武也”。
范式沿用:
唐制为历代法制建设提供基本样式
中国古代常把前朝形成的法律、官制、礼仪等制度建设成就,以及在治国时形成的各种原则、政策、习惯等统称为某某制,例如周制、秦制、汉制、唐制、宋制、元制、明制、清制等。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传承演进历程中,影响最大的是周制、秦制、唐制。其中,周制往往作为国家理想治理模式的溯源时使用,秦制多作为批判借鉴的对象使用,只有唐制是作为明确的、具体的、正面的法律、官制、礼仪等制度的直接渊源,或者作为国家立法设制的损益对象被公开继受或适用。
对中国古代不同王朝的法制成就,清人陈绍箕在《鉴古斋日记》中认为,三代之后,当推汉唐成就最高:“三代以下,汉唐制度最善。”对汉唐法律制度,宋人余靖在《论·姚畴论》中曾有“窃见两汉而下,唐制度最为近古”之说。唐制的主体是唐玄宗开元年间颁布的法律,在载体上由开元年间修订的《开元律》《开元令》《开元格》《开元式》《开元礼》《唐六典》组成。前四部典志(律、令、格、式)修成时间在开元二十五年(737),《开元礼》《唐六典》也分别于此前后修成。自五代开始,它们也经常被简称为唐律、唐令、唐格、唐式、唐礼、唐典。
五代开始,唐制被视为中华法制文明的核心,成为“华夏”与“夷狄”区别的重要标准之一。全面继承唐制,成为一个王朝归入中华正统王朝的法制标识。
自五代开始,唐制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后来各王朝的法制建设提供丰富的法律渊源。在法制领域,无论是律、令、格、式还是官制、礼仪,唐制都有相应典志作为载体。这些体系完备、内容系统的典志,为各王朝制定相应法律典志提供了有效模范,使得各王朝在立法上不再盲目混乱。
宋、明、清等后续王朝在立法时,尤其注重对唐制的借鉴,特别在制定涉及礼仪和官制法律时,常常采取一种对比立法的方式,即在唐制的基础上,结合时代需要进行创新和发展。《续通志·唐五代宋官制上》指出:“《唐六典》设官之先后,与夫内外诸司之职掌,详见于郑志。欧阳修《五代史》不志职官,其散见于纪传者。参考《五代会要》诸书,略存梗概。惟《宋史·职官志》以《唐典》为本,于宋时增设之官,依类分见,条理整齐。”这种官制立法技术是对《唐六典》立法技术的继承,也让各王朝官制立法体现出明显同中有变的风格,即这种立法技术不仅体现对唐制的继承,也实现各王朝在法制建设上的特色发展。
唐制的存在,不仅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参照,也让中华法制文明在历史长河中得以有效延续和发展,保障了中华文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
文明赋能:
唐制夯实大一统格局与民族认同根基
唐朝之后,唐制因其卓越的法制文明而被后人推崇,使得其不仅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象征,更成为中华大地上各民族共同的法制纽带。通过唐制,中华大地上各民族对“中华”这个包含文化、法制、疆域等多重含义的符号有了更多维的认同。于是,中国古代的中华认同不仅建立在血缘和地理之上,更深深植根于法律礼仪的制度文明之中。例如,辽朝继承以唐制为中心的传统中原法律制度后,不管是自身还是后来的金、元都视其为中华正统王朝之一。在这种认同感的来源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辽朝将北汉保留的中华历朝礼仪器物全部收入囊中,导致后周、北宋虽然有相关礼仪器物,但只能是仿制品。《辽史·仪卫志四》载:“于是秦、汉以来帝王文物尽入于辽;周、宋按图更制,乃非故物。辽之所重,此其大端,故特著焉。”由于辽朝的礼仪器物是秦汉故物,因此被认为在正统性上获得了较好的依据。这种对中华礼仪的传承和发扬,不仅彰显契丹等北方民族对中华文明的认同,也反映古代中国法律礼仪在中华认同中的纽带作用。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虽然疆域上实现了北方及中原地区的统一,但大臣许衡、徐世隆等人却认为要获得中华正统地位,必须积极建设以唐制为样式的法律礼仪。许衡在《时务五事·立国规摹》中指出,当时是“国朝土宇旷远,诸民相杂,俗既不同,论难遽定”,为此提出治国应“考之前代,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汉法,可以长久。故魏、辽、金能用汉法,历年最多。其他不能实用汉法,皆乱亡相继”。许衡认为,历史上各少数民族建立王朝后,特别是进入农耕地区后,要让王朝获得正统和持久,必须接受“汉法”。
自西汉开始,“大一统”理念便已经根植于王朝国家的政治理念中,其核心内容之一是疆域的统一。最初,这种观念仅局限于中原地区,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不同民族的政权在追求“大一统”的道路上,均做出不同努力,让“大一统”理念不仅是疆域的扩张,更富含民族融合后的多维文化内涵。辽、金、元、清等王朝虽然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但由于对唐制的继受与发展,使其成为中华正统王朝。由此,正统观的内涵不再局限于传统疆域统一,而是融入法制文明的因素,甚至视法制文明为首要因素。
唐制实现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理念的内核升华,彻底打破了其作为单纯政治理念的局限,为其注入了深厚的法制文明内涵,让“大一统”从空洞的政治理论,转变为有具体法律制度支撑、被广泛认同的治国内核,成为维系国家“大一统”的基础性法制支柱。自此,唐制不再仅是唐代法律成就,而成为各民族政权共同认可的中华法制文明标杆,实现了疆域统一与法制统一的双向赋能,极大丰富了传统“大一统”思想的内涵。五代以来,无论是汉族政权还是少数民族政权,均将吸纳、效仿唐制作为确立自身王朝正统性、实现“大一统”的基本路径。宋、明等汉族王朝依托唐制构建特色法制体系,稳固自身中原正统地位;辽、金、元、清等少数民族王朝,在统一疆域或扩大疆域的同时,以唐制为蓝本设范立制,从法制层面夯实自身中华正统身份。这充分说明唐制极具包容性与延续性,是后世各民族政权获得正统、维系一统的基本制度依托。总之,历史上各王朝对唐制的积极继受,虽然存在着对盛唐制度文明的推崇心理,却构成对中华“大一统”理念的一种坚守和发扬。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元明清时期中国‘大一统’理念的演进与周边关系研究”首席专家、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王博
新媒体编辑: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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