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竞争激烈不等于涉黑涉恶
在砂石、建筑、运输、劳务、矿产、工程、市场管理、物业、催收等领域,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纠纷较多。部分行业还存在历史形成的地方关系、劳务队伍和利益冲突。当矛盾长期积累后,一些案件可能被纳入涉黑涉恶视野。
涉黑涉恶案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但也需要准确区分普通企业竞争、经济纠纷、个别违法犯罪与黑恶犯罪之间的边界。不能因为人员多、冲突多、公司化运作,就当然认定为涉黑涉恶。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期,市场主体之间因利益分配、经营布局产生竞争摩擦是行业发展中的正常现象,不能把正常竞争产生的矛盾直接等同于有组织的黑恶犯罪。黑恶犯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组织性、经济性、危害性”等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仅以行业竞争特性就作出推定。
实践中部分案件仅因为企业在行业内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或者和同行发生过多次冲突,就直接将整个企业贴上涉黑涉恶的标签,这种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也对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当冲击。司法认定中必须回归案件本身的事实与证据,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逐一核查,守住法律边界,既不纵容黑恶犯罪,也不冤枉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李先民律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德和衡合肥刑事业务部主任,长期办理安徽地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作为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其在涉黑涉恶案件中通常更重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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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竞争中的违法行为要具体评价
企业竞争中可能发生围堵、争吵、冲突、阻工、强行交易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处理。但是否上升为涉黑涉恶犯罪,需要看其是否具有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等特征。
如果纠纷源于具体项目、具体合同或具体债务,且没有形成稳定犯罪组织、没有控制某一行业或区域、没有通过违法犯罪维系组织,就不能简单拔高评价。
即便是个别员工、个别项目中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也只能对实施行为的具体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不能因为单个违法行为就将整个企业、整个行业团队全部归入涉黑涉恶范畴。
部分案件中,会将企业历年以来发生的多起普通民事纠纷、行政处罚都累计算作黑恶犯罪的“违法事实”,这种核算方式本身就不符合认定规则。只有那些符合黑恶犯罪构成要件、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行为,才能纳入犯罪事实评价,已经处理过的普通纠纷不能重复评价,更不能人为凑数堆砌“违法犯罪事实”。
即便是企业负责人本身存在个别违法犯罪行为,也要区分其个人行为和企业整体经营行为,不能将企业正常开展的合法业务一并算作黑恶势力的经济活动,不当扩大打击范围,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行业整体稳定。
三、涉黑涉恶认定要防止整体化替代个体化
涉黑涉恶案件中,容易出现一个问题:把某个群体整体评价后,再把所有成员都放入同一责任框架。但刑事责任必须个体化。每个人参与哪些事实,是否知情,是否决策,是否获利,是否实施暴力或威胁,都需要分别审查。
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习惯于在确定“黑恶势力团伙”的整体定性后,再将企业所有股东、员工都划入团伙成员范围,没有充分考虑不同人员的参与程度和主观认知差异。比如有些企业的基层员工仅负责日常行政、财务报账等基础工作,对核心层的违法犯罪活动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参与任何违法活动,若仅因其劳动关系就将其认定为黑恶势力成员,明显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
即便是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也要区分其对涉黑违法活动的知情情况:有的管理人员仅负责合法业务板块的运营,从未参与涉黑违法活动的策划与实施,也未从违法活动中获利,就不能仅因其管理身份就推定其参与黑恶犯罪。每个人的刑事责任都应当建立在自身的行为、主观故意和危害结果之上,不能用对组织的整体否定替代对个人行为的独立判断。
这种整体化认定的思路,很容易导致原本不相干的普通从业者被不当牵连,不仅会影响无辜人员的个人权益,还会牵连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对整个行业的用工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因此,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必须坚持逐人审查、逐笔事实核查,对每一个涉案人员的参与度、主观恶性作出独立判断,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安徽刑辩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通常要制作人员参与矩阵,区分核心组织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和普通雇员,避免责任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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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个实务片段:公司化不等于组织化犯罪
在一起涉恶指控案件中,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公司有部门分工、人员管理和业务考核,因此具有组织化特征。律师审查后指出,公司化经营本身是企业管理形态,是否属于犯罪组织,还要看成立目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常态化、违法所得是否用于维系组织,以及是否形成非法影响。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组织属性问题被进一步审查。
这个案件里,涉案企业从注册成立起就始终以开展合法的业务为主营方向,所有的公司架构、人员分工,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正常经营业务运转设置的;企业绝大多数利润都来自合规的业务营收,只有少数单次冲突属于违法犯罪,不存在为了维系犯罪组织而分配违法所得、供养组织成员的情况,不符合黑恶犯罪对组织性特征的要求。
最终,办案机关充分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对该企业不符合犯罪构成的部分作出了准确区分,避免了不当拔高认定。这一案件恰恰说明,公司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的常规运营模式,不能直接等同于黑恶犯罪要求的“组织性”,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组织成立的目的、活动的核心内容,不能仅从形式上的人员架构就作出推定。
实践中还有不少类似案件,不少正常经营多年的企业只是因为实施了个别违法犯罪,就被以公司有完善管理制度为由,直接认定为具有组织性的黑恶犯罪集团,这种形式化认定思路忽略了法律对犯罪组织的实质要求,很容易造成定性错误。只有穿透公司化的形式外衣,审查核心的行为目的与行为内容,才能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确结论。
这个片段说明,涉黑涉恶案件不能只看形式上的“公司化”,而要看实质上的犯罪组织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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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需要在依法打击和准确评价之间保持平衡。企业竞争、行业纠纷、普通共同犯罪和黑恶犯罪之间,必须通过证据和法律标准进行区分。
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但是准确认定边界、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同样是维护营商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精准的司法认定给予充分保障。
李先民律师作为安徽刑辩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其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背景,使其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更关注证据体系和个体责任。
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唯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对照法定构成要件逐一核查,从实质层面区分正常经营与犯罪活动、个人责任与整体责任,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既完成扫黑除恶的政策目标,也守住法治的底线,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而言,准确划清边界,往往就是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所在。刑事诉讼从来不是单纯的程序推进,而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作出审慎判断的过程。
当案件事实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法律关系交织时,能否将不同性质的行为逐一剥离、分别评价,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刑事辩护的核心意义,就是在复杂事实中厘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因概括认定、模糊推定而使个体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让每一个判断都有清晰的规范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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