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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回复:可以。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四、促进高质量发展 (八)强化政策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记账服务 。”
新《会计法》对于原《会计法》涉及代理记账的的内容作出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文第三十四条“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中“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的表述,规定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可以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或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者成为并列关系。
实践工作中,各地一些基层单位、规模较小或缺乏专业财务力量的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将记账业务委托给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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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代理记账服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对政府会计制度、预算管理流程的理解掌握程度不一,难以保证高标准的记账质量;二是财务监督职能虚化,如部分单位在委托代理记账后,完全依赖外部代理,风险高度集中,不再履行对代理记账结果的复核、对经济业务的审核把关、对预算执行的分析预警等核心职责。而代账人员往往只对单位提供的票据形式上进行审核,对票据背后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不予深究;三是风险防控存在盲区。如合同中没有严格的保密条款约束,或代理机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不健全,容易发生信息泄露。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代理会计核算后,应仍保持“三个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按财政批复后的部门预算执行。二是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支出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13 号,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改)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财政部《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
四、促进高质量发展 (八)强化政策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记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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