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当前经济犯罪领域的高发罪名之一,涉及复杂的税务政策、财务账目和商业交易结构。一旦被认定,不仅面临高额罚金,还可能导致数年有期徒刑。温州姚海珍律师代理的A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6)浙0382刑初***号),涉及78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535万余元、税额48万余元,案情复杂、金额较大。然而,通过精准的罪名分析、从犯地位论证、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等辩护策略,A某最终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文基于A某案的真实判决书,系统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和缓刑争取策略,为面临同类指控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最担心的罪名之一。一不留神,可能就是一个刑事案底。
温州姚海珍律师代理的A某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中一个值得研究的案例。
一、案件事实与指控
A某在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介绍,为浙江A公司、浙江B公司等7家公司从安徽多家物流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8份。
经查,这78份发票合计计税金额5355866.87元,税额487852.13元,价税合计5843719元。A某从中抽取票面金额0.5%-1%作为好处费,至少获利4510元。
各公司在A某的介绍下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浙江A公司从6家物流公司取得63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4255277.87元,税额388799.13元;浙江B公司从2家物流公司取得2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142201.84元,税额12798.16元;C公司取得2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78919.27元,税额7102.73元;浙江D公司取得1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91853.21元,税额8266.79元;湖北E公司取得2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165504.59元,税额14895.41元;F公司取得4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240458.73元,税额21641.27元;G公司取得4份虚开发票,计税金额381651.36元,税额34348.64元。
从数据可以看出,A某案涉及的虚开发票数量多(78份)、受票企业多(7家)、时间跨度长(约3年),案情较为复杂。
二、辩护策略分析
面对这一案件,姚海珍律师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准确定性A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A某并非开票方,也非直接的受票方,而是“介绍人”。他在整个虚开链条中的作用是居间介绍、牵线搭桥。这一角色定位,直接影响了他的刑事责任大小。
第二,论证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开票方、受票方、介绍人。与直接实施开票行为的主犯相比,介绍人的作用相对次要。辩护律师据此论证A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争取自首认定。A某在2026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虽然他并非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辩护律师重点论证了A某如实供述的价值——这一情节虽不构成自首(因为并非主动投案),但属于坦白,同样可以从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A某在抓获后的次日即被取保候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办案机关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相对较低。
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A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第五,积极退赃。案发后,A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4510元。虽然金额不大,但这一行为体现了悔罪态度,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砝码。
三、法院判决与裁判理由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认定:A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这些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预缴)。判决同时明确: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A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解析
罪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虚开”包括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A某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
量刑标准(浙江地区参考):
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某案涉及的虚开税款数额为487852.13元,接近50万元,按标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但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反映出认罪认罚、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对量刑的显著影响。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要点
基于A某案的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维度展开:
维度一:准确界定行为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虚开的发票,或者虽然开具了发票但业务真实,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此外,如果虚开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维度二:准确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在涉及多环节的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的作用和地位各不相同。介绍人的作用通常小于直接开票人和直接受票人。如果能够被认定为从犯,将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维度三:积极争取认罪认罚。在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是获得从宽处理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
维度四:积极退赃退赔。退出违法所得是悔罪表现的重要标志。即使退赃金额不大,这一行为本身也具有独立的量刑价值。
维度五:争取自首或坦白认定。如果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争取自首认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不是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争取坦白认定(可以从轻处罚)。A某案中,辩护律师成功争取了坦白的认定。
六、对当事人的启示
A某案的判决结果,对面临同类指控的当事人有几点启示:
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A某仅获利4510元,但依然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第二,认罪认罚和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抗拒不如配合。越早认罪认罚、越早退赃,越有可能获得轻判。
第三,介绍他人虚开同样构成犯罪。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我只是介绍了一下,没有直接开票,问题不大”。但法律规定,“介绍他人虚开”本身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只要有介绍虚开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第四,即使被刑事立案,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A某案显示,即使涉案金额较大(48万余元税款),在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情况下,仍有可能争取到缓刑。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追诉,姚海珍律师及其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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