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摘要
兰某某因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被卷入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涉案银行流水高达600余万元,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诈骗罪方向立案侦查。柳向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度阅卷挖掘证据瑕疵、成功争取自首情节认定、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诉机关多轮交换法律意见,最终推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沪宝检刑不诉〔2023〕854号),当事人避免了刑事案底,人生得以重回正轨。本案是上海地区帮信罪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精准辩护的典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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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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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概要
2023年4月,被害人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报案称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兰某某因名下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涉诈资金而进入侦查视线,涉案银行流水累计600余万元。2023年5月,兰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柳向律师介入后发现:兰某某参与时间短、实际获利微薄,对上游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有限,且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经审查起诉阶段的精准辩护,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涉嫌罪名法律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帮信罪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 主观明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但必须达到"概括性认知他人实施犯罪"的程度,而非仅知道"可能用于违法用途"。
- 客观帮助行为——提供"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是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帮信行为样态。
- 情节严重——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详见下文)。
(二)罪名量刑适用标准与新旧规范对比
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经历了从2019年司法解释到2025年最新意见的重要演进,这也是本案辩护的核心法律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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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结论:2019年司法解释解决了帮信罪"能不能入罪"的问题,而2025年最新意见进一步回答了"该不该起诉"的问题——将辩护空间从量刑层面拓展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出罪层面,为相对不起诉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
FAQ 1:银行卡流水几百万,就一定会被判帮信罪吗?不一定。帮信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且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明确,涉案资金必须查证属实,银行卡内的合法资金往来、重复计算的流水应予扣除。流水大不等于犯罪金额大,更不等于必然起诉判刑——本案兰某某涉案流水600余万元,最终仍获不起诉。
FAQ 2: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用,出借时说"不知道对方干什么",还会构成犯罪吗?关键看证据能否证明"明知"。司法实践中,办卡的异常性(如异地办卡、批量办卡)、获利是否明显超出正常水平、是否规避监管等,都是推定明知的考量因素。反之,如果行为人认知能力有限、被熟人蒙蔽、获利微薄且及时中止,"明知"的指控链条就存在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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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目录
根据《起诉意见书》及阅卷情况,本案侦查机关围绕以下证据体系展开指控:
- 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报案笔录)、同案人员供述、兰某某本人讯问笔录;
- 书证:银行开户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流水600余万元)、户籍及到案经过材料;
- 电子数据:涉案通讯记录、资金流转的电子回单数据;
- 程序性文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文书。
五、辩护挑战与困境
柳向律师介入本案时,面临三重现实困境:
第一,罪名定性的高压态势。本案由电信网络诈骗报案引发,侦查初期按诈骗罪方向侦办。诈骗罪与帮信罪一字之差,量刑却有天壤之别——若被认定为诈骗共犯,600余万元流水对应的刑期可能是十年以上;即便按帮信罪,在"断卡"行动高压下,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也属少数。
第二,流水数字的"视觉冲击"。600余万元的账面流水极易给办案人员形成"情节严重"的直观印象,如何将"流水总额"与"实际涉诈资金"剥离论证,是扭转案件走向的技术难点。
第三,自首情节的认定博弈。兰某某的到案经过存在认定空间,但自首能否成立直接影响"犯罪情节轻微"的整体评价,需要在证据层面逐一固定投案的时间、方式与供述稳定性。
六、柳向律师辩护策略: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
面对"诈骗罪方向侦查+600余万元流水"的不利开局,柳向律师没有就量刑做被动求情,而是运用其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方法,围绕定性归位、数额剥离、情节组合、程序时机四条主线展开体系化作业:
第一步:证据解构——用"放大镜思维"穿透600万元流水。
柳向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完成全卷阅卷,对银行交易明细逐笔穿透核查,完成三项关键拆解:其一,将卡内合法资金往来、亲友间正常转账与重复计算的过桥流水从指控总额中剥离,论证"流水总额≠实际涉诈资金";其二,固定兰某某实际获利数额——微薄获利与600万元流水之间的巨大反差,直接动摇"以数额推定主观恶性"的指控惯性;其三,比对同案人员供述与兰某某讯问笔录的印证程度,挖掘证据链条中关于"上游犯罪性质告知"环节的薄弱点。这一层工作回答的是"指控的数字到底有多少水分"。
第二步:逻辑重构——把案件从"诈骗共犯"拉回"帮信罪轻情节"的评价轨道。
柳向律师从主客观两个维度重构案件事实:客观上,兰某某仅有提供银行卡的单一帮助行为,未参与话术设计、赃款分配、被害人接触等诈骗核心环节;主观上,其对上游犯罪的认知停留在模糊概括层面,与诈骗共犯所需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存在本质差距。通过形式与实质双重维度的法益侵害判断,将案件评价锚定在帮信罪框架内,为后续出罪辩护扫清定性障碍。
第三步:情节组合——构建"犯罪情节轻微"的完整证据拼图。
单一从轻情节不足以支撑不起诉,柳向律师围绕四个支点搭建情节组合:自首——指导当事人依法稳定配合调查,围绕到案的时间、方式与供述的主动性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成功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指导当事人真诚悔罪、签署具结书,完整呈现"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低"的辩护画像;获利微薄与参与时间短——以前述流水拆解结论反向印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补充提交身份与经历材料,完成人身危险性的出罪论证。
第四步:精准抗辩——锚定相对不起诉的规范依据与程序窗口。
柳向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核心逻辑闭环为:行为虽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但综合自首、认罪认罚、获利微薄、参与程度轻等情节,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同时援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两高一部"关于帮信案件分层治理的最新精神,论证对兰某某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必要性"审查标准。在法律意见书之外,柳向律师还就上海地区同类不起诉案例的裁量尺度与公诉人进行多轮面对面意见交换,把辩护观点从"纸面"推进到"办案人的案头",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性锁定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案件流入审判程序。
FAQ 3:涉嫌帮信罪,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法定不起诉(不构成犯罪或具有法定不追究情形);二是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三是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帮信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第三种——需要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获利少、参与程度轻等情节的组合支撑。
FAQ 4:自首在帮信案件里到底有多大作用?作用非常关键。自首不仅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更是检察机关评价"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有无起诉必要"时的重要权重因子。但自首的成立有严格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到案方式、首次供述内容都会直接影响认定,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把握投案与供述的节奏。
七、不起诉决定书要点归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作出的沪宝检刑不诉〔2023〕854号《不起诉决定书》核心要点可归纳为:
- 认定兰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同时认定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获利少,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小;
- 综上,认为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注:本节系依据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定要件及本案辩护事实作出的要点归纳,具体表述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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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相对不起诉,不留刑事案底。
这意味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兰某某无需出庭受审、无需承担刑罚,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于一个涉案流水600余万元的当事人而言,这是刑事诉讼法框架内能够争取到的最佳辩护结果。
FAQ 5:相对不起诉之后,还会有案底吗?对子女考公、就业有影响吗?相对不起诉意味着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事人不产生犯罪记录(即通常所说的"案底"),也不负有《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对本人及子女的政审、就业、考公不产生犯罪记录层面的影响。这也是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与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本质区别——缓刑仍是"定罪免监",而不起诉是"不定罪"。
九、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
上海作为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两卡"犯罪的高发地与严打地,各区检察机关对帮信罪的起诉政策存在细微裁量差异。柳向律师基于对上海本地司法实践的持续跟踪,总结三点实务经验:
- 宝山区检察院对相对不起诉的审查侧重"情节组合"——单一从轻情节难以支撑不起诉,自首+认罪认罚+获利微薄+参与程度轻的情节叠加,才是说服公诉人的关键;
- 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落地后,上海检察机关对帮信案件"流水认定"的审查趋于实质化,辩护律师对资金流水的精细化核减意见更容易被采纳;
- 审查起诉阶段是帮信案件辩护的黄金窗口——相比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收益是质变的,但窗口期短,要求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完成阅卷与法律意见输出。
FAQ 6:家人因帮信罪被上海警方带走,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三件事:第一,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申请会见、了解涉案方向;第二,不要盲目退钱或私下联系被害人,一切退赃退赔动作应在律师评估案件阶段与金额后进行;第三,保存好能证明当事人认知能力、被诱骗经过、获利情况的材料(聊天记录、入职信息等),这些都可能成为"主观明知"辩护的关键证据。黄金救援期通常在拘留后的37天内,但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同样刻不容缓。
十、律师普法与结语
本案再次印证一个刑事辩护的基本规律:流水不等于罪责,立案不等于定罪,起诉不等于判刑。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式打击的大背景下,大量像兰某某这样被裹挟进资金链的普通参与者,其罪责程度与上游诈骗分子有着本质区别。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的出台,正是对这种"分层治理、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制度化确认。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为犯罪开脱,而在于让每一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精确匹配其实际的罪责——不多一分,也不少一分。柳向律师始终秉持"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的执业信念,以"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的体系化方法,为当事人争取法律框架内的最优结果。
附:本案法律依据罗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无罪推定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25年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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