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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旧改征收律师公开裁判口径整理)
案情:涉案房屋为上海市静安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乙。乙与丁(1996年去世)原系夫妻,育有原告甲;乙与丙系再婚夫妻。2023年涉案房屋被征收,总补偿款9,313,892.47元由乙、丙全额领取。甲主张其为同住人,应分得三分之一补偿款(3,104,630.82元);乙、丙抗辩称甲婚后长期未居住,且已享受A房屋、B房屋的拆迁福利,不应具备同住人资格。
判决:静安法院认定:甲虽婚后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但家庭矛盾客观存在,不影响其同住人资格;乙、丙主张的"甲享受福利分房"缺乏证据支持。故判决乙、丙向甲支付补偿款2,280,000元,剩余款项归乙、丙共有。
三条裁判原则:
1、同住人认定的"灵活性"
突破"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机械标准,考量家庭矛盾对居住的影响——若未居住系家庭矛盾、房屋狭小等客观障碍,而非主动放弃居住权益,仍可能认定为同住人
2、福利分房认定的"严格性"
坚持"实质获益+证据明确",排除推断性主张——不认可"推断性利益""形式化户籍迁入""未兑现利益"作为福利分房依据,需有生效判决、补偿协议等明确证据证明已确权或实际获得利益(本案中"户籍迁入不代表实际享有福利分房利益")
3、利益分割的"平衡性"
综合房屋来源(承租人的原始贡献)、居住贡献、家庭结构(保障老年人权益)等因素,未按甲主张的"三分之一"均分,而是酌情确定份额
4、配套规则
物权确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经适房不等同于传统福利分房(承租人子女购经适房仍可参与分配,但酌情减少份额);无户口儿媳、未成年孙女不享有独立动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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