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深夜,山西蒲县国道520线上,一辆没开灯的车以超速状态撞上推着人力车过马路的一对老夫妻。53岁的郭某某当场死亡,57岁的张某某送医后也没能救回来。开车的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7.01mg/100ml——醉驾标准是80,他几乎翻了一倍。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愤怒之外,这案子里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掰开揉碎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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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为何还要担"次责"?
交管认定杜某某主责、老夫妻次责,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家属不服,已经申请复核。
事故责任看的,是各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行人横穿国道确有观察义务,但别忘了,司机是在醉驾、超速、夜间不开灯的状态下行驶,对向几乎是个"隐形杀手",行人在夜间很难提前察觉。多位律师认为,这种过错划分明显失衡,复核有争取空间。更何况,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赔偿的证据,真打官司,法院还能重新划定责任比例。
该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上很多人喊着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办,这得冷静。杜某某是单次事故,主观上是过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按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时候才升级?像四川安岳那个公务员,醉驾后连续多次撞车撞人还不停车,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那就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可判死刑。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他会被"双开"吗?
先纠正一个误区:公职人员身份不会让量刑变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纪律的账,躲不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写得很明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醉驾被判拘役,哪怕宣告缓刑,这身公职也保不住。
犯罪构成,一句话说透
交通肇事罪四个要件:主体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驾驶员,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违反交规并造成重大事故,主观上出于过失。本案四个要件全部满足。
最后
酒桌上端起的是酒杯,车轮下碾碎的是别人的整个家庭。这杯酒的代价,对谁都不便宜。(全文完)
我是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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