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独居老人数量逐年增加。不少老人晚年由侄女、外甥等旁系亲属照料,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这类亲属全权操办。由于旁系亲属不属于法律定义中的近亲属,对应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资格长期存在争议。广铁中院近日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对该类纠纷作出明确裁判。
本案当事人李奶奶为广州某针织厂退休职工,终身无配偶、无子女,属于独居孤寡老人。她的户籍与侄女阿芳登记在同一地址,晚年日常起居长期由阿芳贴身照料。为妥善安排身后事宜,李奶奶生前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阿芳多年来始终悉心照料自己的生活,自己离世后,全权委托阿芳处理所有身后事宜,负责殡葬相关费用的申领与支出。
2024年10月18日,年近八旬的李奶奶离世。10月22日,老人遗体完成火化,整场殡葬产生的费用均由阿芳的儿子通过微信支付结清。妥善处理完所有丧葬事宜后,阿芳在2024年10月31日,准备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全套官方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李奶奶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业务。
2024年11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审核意见显示,阿芳作为死者侄女,属于旁系亲属,并非法定近亲属,暂无对应政策依据支持其申领相关遗属待遇,因此对阿芳的申请全部驳回。
阿芳对该处理结果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阿芳的申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社保经办机构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广铁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法律条文未细化界定的概念,需要结合立法本意解读适用,不能直接套用其他法律的近似概念简单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相关条款的解释,丧葬补助金是为减轻职工家属办理丧事产生的经济负担设立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为职工家属。抚恤金是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离世失去生活来源的基础生活费用,发放对象仅限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法律条文单独设立遗属概念,用以区分职工家属与供养直系亲属,为各类家庭情形的适配预留了司法弹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奶奶无任何法定近亲属,晚年长期与侄女阿芳共同居住生活,日常起居全部依靠阿芳照料。阿芳主动操办老人全部丧葬事宜并自行承担开销,符合职工家属的认定范围,具备申领丧葬补助金的资格。阿芳并未由李奶奶生前供养,不属于对应的直系供养亲属,不满足抚恤金申领条件。
社保经办机构未区分两项待遇的制度功能与适用人群,直接驳回阿芳的全部申请,存在部分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同时明确,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阿芳与李奶奶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不影响本次申领资格的判定。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对阿芳的申领诉求分项重新处理。
经办法官介绍,独居、不婚、无子女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由旁系亲属照料老人晚年、操办身后事的情况愈发普遍。社会保险法选用遗属这一弹性表述,能够适配多元化的现代家庭结构,让司法裁判可以结合个案实际贴合制度初衷。
丧葬补助金侧重弥补治丧产生的实际经济损耗,抚恤金侧重保障特定人群的长期生活来源,两项遗属待遇功能不同、适配人群不同,不能统一标准、一概处理。本次案件的裁判,既没有以亲属身份为由直接否定申请人的合理权益,也没有基于情理模糊两项待遇的法律边界。司法在法律框架内兼顾人情善意与制度准则,适配当下不断变化的社会家庭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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