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着几百万元货款不付,一直解释账户没钱。债权人后来却发现,它刚和一家客户签了协议,把原本准备收回的一笔应收款减免了。负责人只说:“这是我们自己的商业安排,跟你没有关系。”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客户或已办理案件。这样的安排是否能被追问,不能只看协议上写了“和解”还是“豁免”。我更建议先查原来的债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减免,以及减免以后对偿债能力产生了什么影响。
账上有一个数,不等于这笔钱全部能收回来
可以先核对原交易的合同、履行、验收、对账和已付款记录。账面列着五百万元应收款,实际可能已经收到一部分,也可能存在质量争议、退货或者金额未结算等问题。
假设债务公司在对账后明确享有四百万元货款,却无偿通知客户不用再付,与双方一直对工程质量存在真实争议,后来各自作出让步,法律评价可能不同。
因此,应尽量找出减免前最后一次确认余额的材料。只有一份内部报表,往往还不能说明债权的全部内容;对方提出的抵扣、付款或者质量异议,也不能因为不利于追款就不记录。
原债权能否实现,本身就是需要核实的事实。不能为了扩大撤销范围,把已经清偿或者本来不存在的部分继续算进去。
区分放弃、暂缓和已经履行后的核销
文件说“本项目结清”,究竟是确认钱已经付清,还是公司同意不再收取剩余款项,需要结合整份文件和实际履行理解。财务核销也不当然等于在法律上免除了对方债务。
可以核对协议签署人及权限、签署时间、减免范围、附带条件、往来邮件和后续付款。截图只截出一句“互不追究”,可能遗漏与它相连的付款或者退货条件。
如果只是延长付款期限,也要看为什么延期、延期多长、是否有真实安排。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不仅涉及无偿放弃债权,也涉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但不是所有延期都能因此撤销。
把行为认清,才能确定请求针对什么。不能在对方已经真实付款、只是账务处理较晚的情况下,仍按无偿放弃来主张。
商业让步与无偿放弃,要看具体交换了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有关行为。
这里的重点包括处分行为及其对债权实现的影响。对于该条所规定的无偿处分,不宜额外要求债权人必须先证明相对人与债务人共同串通,才能研究撤销。
但如果减免属于一项有真实对价的整体交易,就不能只摘取其中减少金额的条款。比如对方同时返还设备、承担经核实的修复费用或者放弃有依据的索赔,需要结合整体安排审查。
这也不意味着写上一个对价就一定安全。实际有没有履行、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只是形式安排,都需要材料支持。涉及明显不合理价格等情形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另有规则,并涉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不能与无偿处分一概混用。
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以成为继续调查的线索;仅有正常合作或者股东认识等事实,则不足以替代具体行为的证明。
要说明它怎样影响了你的债权
债权人应当把自己的债权来源、形成时间、金额和履行情况整理清楚,再与放弃应收款的时间对应。仅仅认为对方经营决策不划算,并不等于已经满足撤销条件。
可以依法整理欠款催收记录、已掌握的财产情况、执行反馈以及该笔应收款在可供清偿财产中的作用。重点是说明有关处分为什么影响债权实现,而不是把公司所有经营资料不加筛选地堆上去。
如果债务公司仍有足以清偿的财产,或者所称应收款并无真实基础,判断就可能不同。也不能只用“账户当天没钱”代替完整偿债情况。
自己的债权形成于相关处分之前还是之后,是否有特别事实,都会影响具体论证。材料有缺口时应标明,不宜把后来取得的债权当然用于挑战所有更早的商业行为。
别等执行多年以后才第一次核对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所以,需要同时保留行为发生时间,以及自己何时、通过什么渠道获知相关事实的材料。协议日期、邮件收件时间、调查取得资料的时间,可能分别承担不同证明作用,不能只凭口头说“最近才知道”。
知道应收款被减免,与掌握足以判断撤销事由的信息,仍需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对起算点有争议时,不应抱着等待对方主动解释的想法拖延。
尤其不能把向欠款公司发催款函,当作已经依法行使撤销权。这类权利需要按法律规定及时通过相应诉讼请求主张,期限问题应当尽早交由专业人员核实。
撤销以后,还要设计钱怎样回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撤销的相关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不等于原应收款自动归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所有,也不等于法院撤销之后就已经收到钱。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还应结合自身债权的审理、执行依据和必要的保全措施,研究如何衔接后续程序。
如果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一并审理,还涉及管辖及是否合并的问题。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安排也要准确,不能只把欠款公司列进去而忽略债务人的相对人。
请求范围同样需要核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具体行为能否分割等问题,司法解释另有细化,不能看到一份大额协议就一概要求全部推翻。
撤销权、代位权和执行程序各有条件。真正存在放弃行为时,应当针对它研究救济;如果原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债务公司怠于追收,则还可能涉及另一种路径。不能把不同请求当作可以随意替换的名称。
一份有用的线索表,要把前后变化写出来
可以列清减免前债权的依据及余额、减免文件的内容、对价和实际履行、债务公司的偿债情况,以及获知这些事实的时间。每项后面标注原始材料和目前无法确认的部分。
文件应从合法渠道取得,保存完整上下文,不修改或者拼接。不掌握的银行、合同等资料,可以结合诉讼需要依法研究调查取证,而不是用猜测填满金额。
债权人真正要查的,是原本可能用于清偿的权益为什么减少、减少是否有依据、自己是否还有及时提出请求的空间。把这些问题查清,追款才不只是反复询问账户里还有没有钱。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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