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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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针对上述对台小额贸易免税优惠政策,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对台小额贸易市场方式”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通过收集多张他人居民身份证,以游客个人购买的名义“化整为零”将货物运出免税商品市场海关监管区后交付给实际货主,实际货主再将涉案商品在国内销售。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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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周某庄公司、周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周某系周某庄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经与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另案处理)商议,周某决定周某庄公司与中某公司合作,接受昆山友某公司的委托,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台湾啤酒伪报成“对台小额贸易市场方式”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并约定按每个柜约12500元的价格向昆山友某公司收取包清关费用。货物到达厦门大嶝免税商品市场后,周某逃避海关监管,“化整为零”,通过收集多张他人居民身份证,以游客个人购买的名义将货物运出免税商品市场海关监管区,再装车运至昆山友某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
经查,周某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台湾啤酒共计63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666578.04元。
2020年4月16日,周某主动到海关缉私部门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周某庄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45万元。周某自愿将其个人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5万元及被冻结在案的其个人名下账户的20万元作为周某庄公司预缴的罚金。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周某庄公司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以伪报贸易方式偷逃应缴税款2666578.04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周某系周某庄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决策和领导作用,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周某庄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周某庄公司、中某公司及昆山友某公司分担,周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周某作为周某庄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周某庄公司的罪行,周某庄公司、周某均系自首;周某庄公司、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周某庄公司预缴部分罚金,周某代周某庄公司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周某庄公司从轻处罚,对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周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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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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