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矿山实际施工人都会踩这个坑:签矿山采掘包工包料合同,约定按照采出矿石干量每吨计价。干完活之后,施工人认为,掘进、开拓属于另外的工程,应当单独计价、另行给钱。但甲方认为,合同是包干模式,掘进已经包含在矿石单价里面,不再另行结算。
本案是最高法关于矿山采掘工程包干计价、实际施工人举证、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的典型再审裁定,对矿建、采掘施工行业极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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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付绍佳作为实际施工人,以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名义承接大冶铁矿龙洞采区残矿采掘工程,项目周期2012‑2015 年。
案涉多份采掘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采出矿石干量每吨包干计价。
工程完工之后,付绍佳起诉武钢开圣公司、大冶铁矿,主要诉求:
1.案涉结算审核报告上签名、项目部印章系伪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申请对签名、公章进行司法鉴定;
2.除矿石开采费用之外,掘进、开拓属于独立工程,应当单独结算;还有露天堆场转让费、车间拆迁、垫付款等额外费用,也应当由甲方承担;
3.设计图纸、变更签证、施工报告等资料保存在大冶铁矿技术档案室,申请法院向对方调取全套工程资料;
4.不能简单按照矿石干量计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定额据实做工程造价结算。
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付绍佳的全部诉求。
付绍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概括为三点:
① 关键结算证据系伪造,二审不允许鉴定属于程序错误;
② 大量施工资料保存在被告处,法院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
③ 合同约定不明,掘进工程应当单独计价,应当参照建设工程定额据实结算工程款。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付绍佳的再审申请。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矿山采掘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按矿石干量吨价包干,若无明确约定,掘进工程不单独计费
实务误区:采矿是采矿,掘进是掘进;掘进巷道属于井巷工程,属于独立建设工程,不管合同怎么写,都要另外给钱。
最高法观点:
判断掘进、开拓是否另行结算,优先看合同文本约定。
本案2012‑2014 年合同明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费用按矿石干量吨价包干,合同没有约定掘进、开拓工程可以在矿石价款之外另行单独计费。
即便施工过程客观上发生大量掘进作业,在没有明确约定单独计价条款的前提下,掘进成本视为已经包含在矿石包干单价之中,施工人不能再单独主张掘进工程款。
提示:只有合同明确区分采矿单价、掘进单价,才可以分开结算。
规则2: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反复提出鉴定,又无配套反驳证据,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实务误区:只要怀疑签字、公章是假的,随时可以申请鉴定;只要鉴定,法院就必须同意。
本案情形:一审只申请对签名鉴定,没有申请对项目部公章鉴定;二审才补充申请公章、签名一并鉴定,同时没有提交其他佐证结算报告内容虚假的证据。
最高法裁判思路:
1.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仅仅怀疑签名、印章虚假,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结算报告实体内容不真实,法院有权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3.再审审查阶段一般不接受新的鉴定申请。
实务风险: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于鉴定。怀疑证据造假,除了申请鉴定,还要同步收集其他事实证据,否则鉴定申请不被准许就会直接败诉。
规则3:不是对方手里持有资料,法院就必须帮你调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实务误区:图纸、签证、报告都保存在甲方档案室,我自己拿不到,法院就必须去调。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属于例外补充,不是替当事人包揽举证。
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保管的书证,至少要同时满足:
1.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具备实质性关联;
2.申请人属于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
3.有明确证据线索,能够说明调取这份证据想要证明什么事实。
如果申请调取的材料对待证事实没有证明意义,法院有权不予准许调取。本案付绍佳的调证申请,经审查对待证工程款争议无实质证明意义,二审不予调取不违反法定程序。
规则4:合同对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不能直接跳过合同,强行套用建设工程定额结算
实务误区:矿山采掘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合同写的不清楚,就应当直接套用当地建设定额重新算一遍造价。
最高法明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标准结算”,适用前提是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
本案多份合同已经明确包工包料、矿石干量吨价包干结算,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不能抛开双方约定直接套用定额据实结算。
三、行业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矿山采掘,掘进、开拓天然就是独立工程,不管合同怎么签,都要单独给钱。
正解:看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按出矿量包干的模式下,掘进成本经常已经摊入矿石单价,没有专门约定就不能另行要钱。
❌误区 2:只要怀疑对方证据签字盖章造假,随时都能申请鉴定,法院必须启动鉴定。
正解:鉴定有举证期限要求,光怀疑不行,最好配套其他事实证据,否则申请有可能被驳回。
❌误区 3:图纸、施工资料在甲方手里,自己拿不到,法院就必须去调取。
正解: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一方;法院调证是例外,不是义务,证据要和案件争议点高度相关。
❌误区 4:矿山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只要感觉合同价格吃亏,就可以要求按政府定额重新算钱。
正解:有明确计价约定,优先执行合同约定,不可以随意抛弃合同直接套用定额。
四、实务操作建议(矿山采掘施工方、甲方)
✅实际施工人(采掘承包方)
1.签约阶段划清计价边界
如果希望掘进、开拓、巷道工程单独结算,合同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分开的单价、计量规则。只写包工包料、按矿石吨价结算,后续再想主张掘进钱,败诉风险极高。
2.证据意识前置:
施工过程完整留存签证、变更单、巷道进尺记录、会议纪要。凡是新增工程、额外发生的费用,尽量拿到甲方书面确认,不要仅口头沟通。
3.鉴定、调证要把握期限:
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完整、一次性提出全部鉴定申请,不要分期分批提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存放地点、要证明什么事实,提供明确线索。
✅矿山 / 发包方(甲方)
1.签订采掘包工包料包干合同时,在合同写明:本合同包干单价包含开拓、掘进、出矿、支护等全部作业内容,不再另行计取井巷工程费用,避免后续争议。
2.妥善保管图纸、结算资料,庭审中积极提交,减少对方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概率。
本案裁判要旨
矿山采掘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按照矿石干量吨价包干结算,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掘进工程单独计价的情况下,掘进、开拓成本一般视为包含于包干单价之中,施工人不得另行主张掘进工程款。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仅有对印章、签名的怀疑,无其他佐证证据,法院可以不予准许鉴定。申请法院向对方调取证据,该证据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具备实质关联,法院调查取证属于举证的补充而非义务。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计价方式的,不能直接抛开合同约定,主张参照建设工程定额重新据实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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