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已经进了仓库,付款日期却一拖再拖。供应商催到第三次,直接发来一句话:“你们收货时就没打算付钱,我要去报诈骗。”企业负责人拿着采购合同解释,公司确实在经营,只是下游客户没有回款。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客户或已办理案件。遇到这种争议,我更建议把每一批货的交易过程还原出来。确实欠钱,需要面对合同责任;是否涉嫌诈骗,还要审查取得货物时及履约过程中的事实,不能用其中一个结论代替另一个。
未付款是起点,还不是案件性质的全部答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及金钱债务的支付请求。是否逾期、应付多少、有无质量或结算争议,应当依据合同和实际履行核对。单纯资金紧张,也不是当然不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则涉及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等要素,还需审查数额及具体行为。并不是把欠款金额填进一张表,就完成了刑事判断。
同样,有营业执照、签过合同、收过真实货物,也不能自动排除诈骗可能。关键仍是这些文件和经营活动所反映的事实,是否能够解释交易如何发生、对方为何交货、货物和价款去了哪里。
先看订货时说了什么,再看当时有没有依据
可以保留完整报价、订单、授信沟通、付款安排和介绍经营情况的材料。企业是否说明过资金来源、下游订单或者担保条件,这些信息当时是否真实,应逐项核查。
假设采购负责人说“一周后某客户付款,收到就付给你”,需要确认这笔下游应收款是否真实存在,当时的到期安排是什么,以及这一表述属于附有不确定性的预测,还是明确声称款项已经到账。
后来客户违约,不能直接倒推采购时就在说谎;但如果当时根本没有所称订单,也不能只用“后来经营困难”解释此前的虚假陈述。
资金能力也需要结合约定付款节点看。赊购并不要求每次收货时账户里都有全部货款,但承诺的支付安排是否有事实基础、是否隐瞒关键情况,需要放在具体交易中判断。
同一份长期采购合同,也要分批核对
合作多年不代表之后每一批交易都没有问题。可以按订货时间、交货时间、金额、付款期限和已付款逐批排列,特别标出经营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前后的订单。
如果早期交货正常付款,后来发生重大亏损后仍继续追加采购,应查追加时企业知道什么、向供应商说明什么、实际准备怎样履行。不能用早期的一笔正常付款覆盖后续所有交易,也不能用最后一次逾期否定此前全部履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的情形。这也说明,付过一部分钱不是自动排除犯罪的理由。但是否符合有关要件,不能只看“先付后欠”的外观。
把每一批的材料分开,反而有助于避免双方拿不同时间的事实争论同一个问题。
货物去哪了,要有单证能够接得上
可以从供应商出库、运输、签收、入库开始,接着核对生产领用、转售、退货或者库存。品名相同但批次不同的,要尽量说明对应关系,不应为了凑齐数量把别的批次混进来。
转售本身可能就是正常商业模式,不能一看到收货后卖出就认定诈骗。但销售对象、定价依据、是否真实交付及货款流向,仍是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
如果有低价处置,应查当时市场价格、货物状态及处置原因,而不是事后笼统说“为了回笼资金”。相关理由能否得到当时记录支持,决定了说明的可信程度。
仓库里还留有部分货物,可以说明某些客观情况,却不当然证明全部交易均属正常。已经卖出的部分、未找到的部分,也要如实列明。
下游没付款,需要证明具体是哪一笔
“客户拖款”不能只停在口头解释。可以核对下游合同、发货、验收、对账、催收和实际回款,说明尚未收回的金额及争议原因。
如果下游已经付款,则要继续查看进入哪个账户、后来支付给谁、对应什么事项。用于采购、工资、偿还其他到期债务或者流向个人,各有不同背景,不能单凭付款附言就定性。
账面经营用途也不是天然免责说明。应核对付款是否真实、审批和业务依据是否一致,以及企业取得本次货物时的安排与后续用途能否对应。资金流只是整体证据的一部分,需要与沟通过程和经营事实一起审查。
没有掌握的流水应标注缺口,不能拿内部自制表替代原始记录,更不能为了说明用途而临时补造一份采购合同。
付款承诺、失联和事后返还都要放回时间线
发生逾期后是否继续沟通、有没有提供真实经营信息、还款计划是否有依据,都值得核实。但保持电话畅通并不能直接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次没接电话也不能直接等同逃匿。
后续支付或者退货,应准确记录时间、金额、对应批次和实际接收情况。它们可能影响损失核算及案件评价,但不能承诺“补一部分钱就一定不会立案”,也不能把对方接受付款理解为当然放弃所有权利。
沟通应如实进行。对没有能力兑现的日期,不宜为了拖延就反复作出确定承诺;已有聊天和邮件则应完整保存,不删除、不修改,也不要求相关人员统一成与事实不符的说法。
把民事材料和刑事线索分别说明,事实仍用同一套
供应商可以整理应付金额、付款期限及催收情况,依法研究合同请求、保全等路径;如果认为存在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具体说明哪些陈述失实、交货决定如何受到影响,并提供相应材料,而不只是反复强调欠款很大。
采购企业则应把实际经营、货物流向、资金安排和异常情况完整整理。哪些是原始记录,哪些是工作人员事后的回忆,哪些仍无法核实,应明确区分。收到办案机关的依法调查要求时,应如实配合,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报案、受理、立案和最终认定不是同一状态。有刑事报案以后,民事程序怎样推进,还要结合案件事实及程序关联具体研究,不能一概认为民事权利都停止行使。
我更关心的是,一份说明能否同时回答这些问题:当时为什么订这批货,对方为什么同意交付,货实际怎么使用,钱是否产生及去了哪里,什么时候出现不能付款的困难。
把这些过程还原出来,才有条件讨论合同责任与刑事指控之间的边界。它既不能靠一份真实合同轻易划清,也不能仅凭一次最终欠款就直接确定。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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