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受到的最起码的保障,但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却不仅公然违反《宪法》规定,而且掠夺了孙素芹和两个女儿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住有所居的最起码的生存权利,不仅将其孤儿寡母一家三口的唯一住宅偷拆,而且还未给予一分钱的经济补偿,甚至还致使其一家三口长达九年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就是罪犯也应有监狱可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岂不是在剥夺了孙素芹一家三口合法公民最起码的居住权,也岂不是给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宪法现了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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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孙素芹位于宝坻区朝霞街道桥头村9排16号的住宅,为其和两个女儿的唯一住宅,该住宅有宝坻县政府于1950年给孙素芹丈夫张福乐祖先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上不仅注明了“任何人不得侵犯”,而且还加盖了“县长张庆通”和“宝坻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且孙素芹一家人的祖先及后代一直在此合法居住了70多年。不仅如此,公安机关也为孙素芹制作了9排16号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工商部门也以9排16号为经营地给孙素芹的丈夫张福乐颁发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特别是宝坻区规自局还给孙素芹作出了其9排16号的被拆住宅并非违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请问,难道公安机关可以给违建编制门牌号码吗?工商部门可以给违建颁发营业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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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孙素芹一家三口人位于桥头村9排16号的被拆住宅,是其孤儿寡母一家人的唯一合法住宅,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最起码的保护,但只因未签拆迁协议,便遭到了宝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朝霞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偷拆,且不仅未给任何补偿和安置,还使孙素芹一家三口人长达九年无家可归。如果说是违建,那岂不是政府在推翻自己?因为这是70年前县政府给其祖先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并且标明了任何人不得侵犯,这岂不是朝令夕改,那政府的威信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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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的精神压力,孙素芹现已患有精神抑郁。对此,不知宝坻区人民政府应当负有什么责任,是否该早日使孙素芹和两个女儿住有所居,也是否应当给予她一家人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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