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宋艳慧)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劳动关系什么时候解除?带新人期间还能算劳动关系吗?近日,平谷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货车司机王某在提出离职后、带新司机送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货车司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至提起仲裁之日,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持续至事发当日。
2022年4月1日,王某入职北京某个体运输户处,担任货车司机兼装卸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微信按月发放。该运输户为个体工商户,张某是其经营者。2022年7月13日至16日,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和张某沟通请假、安排新司机替班以及带教新司机的相关问题。2022年7月17日,王某因身体原因通过微信提出离职,同时表示可以帮忙带教新司机。
7月19日,王某告知张某已找到司机人选,张某便安排该名新司机前来试岗。7月20日,王某提出当晚带新司机熟悉路线,张某表示同意。7月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王某驾驶运输户的货车运输蔬菜,搭载新司机熟悉路线。21日凌晨,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便再未出勤。截至事故发生,张某仅向王某支付工资至2022年7月15日。
因后续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确认劳动关系,2023年4月19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运输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22年7月17日。
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持续至2023年4月19日。该运输户认可仲裁裁决,辩称王某7月21日带新司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劳动关系结束时间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劳动关系并非立即结束,劳动者仍然应当继续履职、办理工作交接。继续履职期间双方事实上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以身体原因于2022年7月17日通过向北京某运输户提出离职,适用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王某在7月17日提出离职之后,还在驾驶车辆装运蔬菜、带新司机人选熟悉路线,系预告离职期间的工作交接,属于王某的劳动义务,不符合北京某运输户所称的无偿性、自愿性好意施惠行为的特点。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北京某运输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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