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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南部县水务局接举报查实,当事人李*荣(身份证号码:512922*********039)在南部县盘龙镇五里子村6组嘉陵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便桥旁(原春祥砂石厂旧址),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砂石8车,经第三方公司测量,共计42.425立方米(其中18.7立方米砂石于2026年6月7日回填到嘉陵江盘龙镇五里子村6组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77元的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目前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罚款,履行完毕处罚义务,特此公示。
南部县水务局
2026年9月14日
来源:南部县水务局
转自:南部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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