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11月18日,印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3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2019年12月6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
为了逃避上述禁止性管理规定,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伪报原产国的犯罪手法将禁止进口的印度牛产品伪报为他国牛产品走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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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广州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注册成立,经营报关报检、进出口代理等业务;牛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黄某系该公司业务员。
2023年11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广州某公司经牛某同意,由黄某接受客户“宁总”的委托,代理从印度进口牛角。牛某、黄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从印度进口牛角的情况下,仍采用伪报原产地的方式,从印度走私进口牛角。其间,牛某通过田某(另案处理)非法购得与货物实际不符的尼日利亚原产地证、检验检疫证、熏蒸证等单证,黄某负责对接客户,制作虚假单证用于报关。
经查,广州某公司代理走私进口来自疫区的牛角1票,共计14.12吨。
案发后,牛某、黄某先后向大榭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后均交纳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期间,牛某自愿为广州某公司及其个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万元。牛某、黄某均表示愿意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广州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原产地的方式,走私进口来自境外疫区的牛角;牛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广州某公司、牛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涉案牛角为14.12吨,故广州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罚金,牛某、黄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广州某公司、牛某、黄某均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牛某自愿为广州某公司及其个人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广州某公司、牛某、黄某均从轻处罚。
三、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广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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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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