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在执行异议之诉、股东追责纠纷中,很多人存在法律误区:股东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便公司债务已过时效,债权人仍可追责瑕疵出资股东。
那么,因出资瑕疵被追加,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时效抗辩权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文某诉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国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中明确:
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享有公司对文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首先,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文某主张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条文原理在于债权人基于代位权向股东主张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对权利本身而言,该缴付出资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股东对该请求权并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但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的前提,应为其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中亦有体现。故应当对债权人对公司所享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查,此即赋予了股东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其次,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并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属于债权人个别清偿。在股东出资义务的填补责任一次用尽的情况下,若不赋予股东对单个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会损害其他对公司所享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规则,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也应当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综上所述,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文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文某本案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予以审查。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明确,不能将“出资义务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等同于“债权人可以不受时效限制随时起诉股东”。若允许债权人在主债权罹于时效之后,单独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相当于规避诉讼时效制度,变相突破时效限制,违背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法本意。
同时判决划定边界:股东的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人外部追责场景。即便股东凭借时效抗辩,无需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本身仍然有权随时向该股东追缴出资,充实公司资本,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也就是说,股东对外免责,不等于免除对公司内部的出资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认缴股东,一旦被追加执行或起诉,可重点核查主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便公司放弃抗辩,股东依然可以独立提出时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