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通过在涉案废物上覆盖可正常进口的其他货物,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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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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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曹某涵走私废物案
1.案情简介
曹某涵明知旧变速箱等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与于某中(已判决)共同商定,从境外走私旧变速箱等固体废物,由曹某涵对其选定型号的固体废物先行出资,并在境内收货,于某中从境外收购、伪装发运、组织通关。2021年,于某中指使他人在阿联酋大量收购旧变速箱、旧油路板、旧钢带等固体废物三个集装箱,共计68835.2千克,并在货物包装上覆铝制铸件伪装全部运至香港。后委托沈某华、常某迪(均已判决)等人将上述固体废物伪报品名为再生铝铸件走私进境,被海关当场查获。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涉案被查扣的68835.2千克货物均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证,涉案固体废物中有508台旧变速箱属于曹某涵所需型号并实际出资,共计41055.074千克。
案发后,曹某涵主动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涵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曹某涵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曹某涵面临的刑罚应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曹某涵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曹某涵认罪认罚并积极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曹某涵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曹某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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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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