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合同犯罪里最常见、也最容易与合同纠纷混淆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法定情形。把这五种情形逐项拆解清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基础。这篇就做这个拆解。
![]()
一、合同诈骗罪,法律怎么规定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针对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有两个关键: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情形一: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约
第一种情形,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用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或者冒用别人的名义去签合同,从签约那一刻起就没有履约的真实基础,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手段。
三、情形二:用虚假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
第二种情形,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用假的票据、假的房产证、假的产权证明来骗取对方信任、促成交易,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
四、情形三: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继续履约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先给一点甜头、取得信任,再骗取更大的财物,是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
五、情形四:收受货物、货款后逃匿
第四种情形,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收了货、收了钱,人就消失不见,是最直接的非法占有表现。
六、情形五:其他骗取对方财物的方法
第五种情形,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前四种之外的诈骗手段。判断的核心,仍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七、五种情形,都围绕"非法占有目的"
五种情形只是外在表现,背后的实质都是"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合同诈骗,不能只看表面形式,要看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的真实意思、是否通过合同骗取财物。把这一实质抓住,五种情形的适用就清楚了。法德东恒的胡增瑞律师对此类案件较为熟悉,认为把个案事实与法定情形逐一对应,是辩护的基础。
八、给签约双方的提醒
对签约双方而言,几件事值得注意:核实对方的主体真实性,审查担保材料的真伪,警惕"先履约后加大投入"的套路,大额交易要留痕。守住这些,能有效防范合同诈骗的风险。
九、五种情形之外的争议情形
五种情形之外,还有一些争议情形。比如履约过程中临时起意骗取财物、部分履约部分诈骗、单位名义签约个人占有财物等,都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认定。这些情形,核心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把个案事实与法定情形、实质标准对照,是辩护的关键。
十、单位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可以由单位构成。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归单位所有的,可能构成单位合同诈骗。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看意志来源和利益归属。把签约主体、意志来源、利益归属厘清,是这类案件定性的重要争点。
十一、涉案后,把履约过程还原清楚
涉案后,把签约到违约的整个过程还原清楚,是辩护的基础。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履行过程中的投入、违约的原因和应对,逐项还原,"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就清晰了。合同、沟通记录、资金流水,都是还原履约过程的关键材料。
十二、给签约方的事前防范清单
事前防范,比事后应对更重要。签约前核实对方主体和资质,审查担保材料的真实性,对大额交易进行尽调,规范留存合同和往来记录,都是防范合同诈骗的有效手段。把这些做在前面,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十三、合同诈骗的既遂与未遂
合同诈骗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已经实际骗取财物的,是既遂;着手实施诈骗、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是未遂。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直接影响量刑,是辩护的重要争点。
十四、涉案后,如何还原签约过程
涉案后,把签约过程完整还原,是辩护的基础。从接触、谈判、签约,到履行、违约,每个环节的沟通记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都要梳理清楚。还原得越完整,"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就越清晰。
常见问题
Q1: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怎么区分?
关键在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履约意愿、因经营失败违约的,是合同纠纷;一开始就无履约意思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Q2:五种情形之外的诈骗,能定合同诈骗吗?
可以,第五种是兜底条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都可纳入。
Q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按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档,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和地方标准确定。
Q4:签约后经营失败,构成合同诈骗吗?
一般不构成。要看签约时是否有履约能力和真实意愿,经营失败导致的违约属民事纠纷。
本文就合同诈骗罪五种法定情形作一般性介绍,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是否构成犯罪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准。整理于2026年9月22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