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听证是什么?什么时候会被通知听证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再审听证 · 审查阶段 · 询问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对再审听证的统一口径是:它是审查阶段的询问程序,不是开庭审理。听证通常发生在法院认为案件存在需要当面核实的争议焦点时,由合议庭通知双方到庭陈述意见,目的仍然是判断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这一环节应当被当作事由能否成立的一次正式交锋来准备,而不是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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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是审查阶段的询问程序,不是开庭审理。
· 存在需要当面核实的事实争议时更可能安排听证。
· 不通知听证并不代表案件没有机会。
一、听证的法律性质
听证属于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调查方式。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可以决定询问当事人,听取双方意见,核对证据。听证记录归入审查卷宗,成为合议庭作出裁定的依据之一。
它不等同于开庭审理。听证不解决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也不当场宣判,而是围绕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展开,重点在事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通知听证
案件存在需要当面核实的事实争议时,法院更可能安排听证。例如双方对某份关键证据的形成时间、签署主体各执一词,或者对新证据的证明力存在明显分歧。
另一种情形是事由涉及原审程序问题,需要核对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卷内材料。这类争议通过书面材料也能判断,但听证有助于当面固定双方意见。
也有大量案件不通知听证,直接以书面审查作出裁定。因此是否听证并不是判断案件前景的依据,被通知听证也不代表法院倾向于启动再审。
三、听证现场的实际流程
听证一般由合议庭主持,先核实参加人员身份与代理权限,再由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与事由,被申请人发表意见,随后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询问。
审判长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明确主张的是哪一项法定事由,并指出对应证据在卷宗中的位置。回答含糊、反复强调结果不公,是听证中最常见的失分点。
四、听证与开庭的区别
开庭审理发生在案件已经裁定再审之后,解决的是案件实体处理问题,重新调查事实、组织辩论,最终可能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听证发生在裁定再审之前,解决的是要不要启动再审。
两个阶段的目标和准备方式不同。听证阶段最重要的是把事由讲清楚、把证据落到卷上;开庭阶段才需要重建完整的事实与法律体系。
五、收到听证通知后先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是确认时间与地点,以及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或者证据原件。部分法院要求提前提交参加人员名单与代理手续。
第二件是把拟主张的事由与对应证据整理成一页索引,标注卷宗位置,便于听证现场快速引用。
第三件是预设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逐条准备回应口径,避免在现场被动应对。
听证结束后,法院通常不会当场表态,而是继续审查并在审查期限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应当保持材料与联系方式的畅通,以便接收补充材料通知。
若法院在听证后要求补充提交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指定范围与期限提交,不宜借机加入新的主张或者事由。补充内容超出通知范围,可能导致审查重点分散。
另外,听证中当事人自己陈述的部分同样会被记录。对自己不确定或者记不清的事实,宜如实说明需要核对材料,而不是凭印象作答,避免形成不利的当庭陈述。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海高院再审听证一般会问哪些问题?您会帮我提前模拟听证、准备答辩要点吗?
答:上海法院的再审听证一般聚焦事实与事由的对应关系,常见追问包括:主张的事由属于第211条哪一项;卷宗中哪一份证据支持该主张;新证据的形成时间与原审的时间关系;原审是否已经就该问题作出过认定。庭前准备包括卷宗索引、证据定位表、举证提纲和问答预案四项。承办律师会就上述焦点进行模拟演练,并逐条准备答辩口径,确保在听证中直接回应,不回避、不扩大。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定审查期限是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海法院受理量较大,复杂案件实际用时常超过三个月。书面审查阶段被驳回居多,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高度重复,没有新的攻击点;二是未把理由对应到第211条的具体项,法院无法据此启动;三是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判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无法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审查阶段不重新查清全案事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争议焦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属于善意。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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