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山西运城13岁女孩小敏(化名)被强奸一案。近日,小敏的哥哥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此案已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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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13岁女孩被强奸案移送审查起诉
与案件程序翻转同步的是,公安盐湖分局收到市公安局一份题为《关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应立案未立案等问题的通报》的内部文件,并以此开展全局警示教育。另据浪潮新闻报道,纪检部门对经办民警不予立案问题,已立案调查。
9月23日,小敏的哥哥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虽然案件在正常推动,但警方内部的通报和纪检部门的介入目前尚无明确指向性,“我们很想知道,‘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应立案未立案等问题’是不是我妹妹的案子,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的人,究竟是哪位警官?”
6月12日的“没有犯罪事实”与4月30日的门诊病历
2026年4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13岁3个月的小敏在运城市盐湖区一出租屋内被30岁男子韩某某(绰号“黑哥”)性侵。根据运城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记载,4月30日就诊时,病历“现病史”明确记载“性侵后12天,要求取阴道分泌物”,“专科情况”显示“处女膜可见陈旧性裂伤”,“婚育史”栏记载“未婚,既往无性生活”。
4月30日,家属向公安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案,警方以“事实不清”为由未予受案。5月14日出具《受案通知书》后,6月12日,盐湖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没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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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事发后的病历信息
官方通报的措辞之变:“应立案未立案”
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后,公安盐湖分局于6月22日深夜发布警情通报,宣布启动全面复核。6月24日晚,案件正式立案。
2026年8月19日,运城市公安局官网发布盐湖分局8月18日全局会议的消息,其中明确记载:“传达市局《关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应立案未立案等问题的通报》,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全体民辅警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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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运城市公安局官网截图
小敏的家属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他们猜测这份通报所指的就是小敏的案件,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指向性。通报全文未公开,也未点名具体案件和当事人。
9月23日下午2时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询问相关情况,一工作人员称,对此情况不便告知,也不方便提供政工室的电话,“政工室没有对外电话。”
律师指出两处程序违规
在案件复核启动前后,律师岳雪飞接受看看新闻Knews采访时,依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相关规定,指出了办案流程中两个明确的程序违规点。
其一,未将身体检查结果告知法定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除非有书面记录的有碍侦查情形,办案机关需及时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本案中,警方既未将未成年被害人身体检查结果告知法定代理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也未通知监护人。
其二,将公诉案件纳入调解轨道。岳雪飞指出,强奸属于公诉刑事案件,不允许通过调解结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此前接受浪潮新闻采访时也表达了相同观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性同意能力,此类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结案。
此外,岳雪飞还指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理由不充分。“案发距离检查间隔12天,虽性侵相关生物物证存在灭失风险,但生物痕迹并非定案唯一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痕迹等材料均可佐证犯罪事实。”她认为,警方仅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未全面核查收集各类证据,侦查工作存在疏漏。
“闺蜜”被认定为共犯:从“好姐姐”到协助者
据中国新闻周刊9月22日报道,与韩某某同时被移送起诉的,还有小敏的朋友张某某(绰号“豆豆”)。家属向媒体表示:“张某某被认定为这起强奸案的共犯,我妹妹之前还一直把她当成好姐姐。”
根据小敏此前的陈述,事发当晚她与张某某及其男友同行返回出租屋。韩某某向张某某问清房间号后折返,向小敏提出“我给你888元,你给我弄一下”。小敏称自己当场表示“朋友家里有监控”,韩某某随即拨通张某某电话,在确认屋内并无监控后实施了性侵。事后,韩某某通过张某某向小敏转账500元。
张某某虚岁17岁,通过朋友结识。张某某被认定为共犯并移送起诉,意味着司法机关对其在案发过程中协助确认环境、参与转账等行为的刑事评价。
案件推动的基层执法与场所整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除此次内部通报外,运城当地公安系统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确实做出了一系列与未成年人保护和执法规范化相关的公开动作。
7月3日,夏县公安局在市委部署的“为人民执法”教育整顿动员会上,公开将公安盐湖分局“两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列为警示案例,要求“以案为鉴、反躬自省、警钟长鸣”。
7月24日,运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宋胜澜到公安盐湖分局调研,并实地前往姚孟派出所(即本案最初报案地)查阅教育整顿台账,公开稿提到部署排查“政绩观错位、漠视群众利益”以及严查酒吧、KTV等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内容。
8月19日,公安盐湖分局召开全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部署未成年人进入重点场所检查整治,要求严查住宿场所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落实情况和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为。8月21日,公安盐湖分局发布《关于加强重点场所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告》,对象包括旅馆、民宿、网约房、公寓、歌舞娱乐场所和酒吧。
上述内容均来自运城市公安局官网、盐湖公安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公开稿未逐项点名13岁女孩被强奸案,但小敏的哥哥认为,这些事件的时间节点、涉及场所类型与本案暴露的问题存在明显的重合关系。
法律适用的核心争议:12至14周岁幼女的“自愿”认定
本案前期不予立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自愿”的法律认定。青少年法律援助专家李静雯、刑事律师黄思敏和任东杰在分析此类案件时指出,行为人应对发生关系的对象负有主动核查身份和年龄的责任,不可轻易以“不明知其未满14周岁”作为脱罪理由。专家同时强调,案发后应考虑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机制,即使双方有继续社交的行为,也不证明一定系“自愿”;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应成为评判的重要依据,而不应在缺失的情况下直接不予立案或撤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推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性行为的完整认知能力,其“同意”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在12至14周岁这一区间,行为人常以“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抗辩,但现行规定要求结合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行举止、生活规律等客观信息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本案中,小敏系小学五年级学生,这一身份本身即构成判断“应当知道”的重要客观依据。
家属方面的质疑与待核实事项
此前,华商报大风新闻介入报道时,小敏的哥哥提供了一段视频,内容显示,6月22日晚,公安盐湖分局相关人员到女孩母亲住处沟通,录音中出现“经查,你娃和韩某某发生关系是属于自愿”的表述。家属认为,小敏年仅13岁,不具备性同意能力。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次日联系公安盐湖分局刑警大队核实时,未获明确回应。
另据小敏的哥哥回忆,他曾多次拨打纪检监察机关电话,举报经办民警起初不予立案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9月8日,运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电话回复称“纪检部门已经立案调查”,但未告知具体调查进展和调查对象。9月23日,小敏的哥哥提供了当天(6月22日晚)家门口的监控录像,并指出,画面中出现的一位警官,让他感到很是疑惑,“纪检部门介入后,我9月18日还在他们官网上看到了这个警官的照片,他就是当天说‘发生关系是属于自愿’的警察。”小敏的哥哥说,他此后多次向有关部门询问纪检部门的调查对象,但均未获正面回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实习生 李佳森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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