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冉启万一家的《林权证》为何二十年悬而未决
“官不为民,则民何以安。”意为:官员的职责在于顺应民心、保障民生。若背离这一职责,将导致社会根基动摇,民众无法安居乐业。
然而,土地山林,是山区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林权证更是农户合法享有林地权益的法定凭证。在重庆彭水县善感乡农纲村一组,冉启万一户,作为当地孤名独姓的弱势家庭,手握层层签字确认的完整林权档案,却二十余年拿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林权证》。换证工作只需短短一两日流程,老人却为此奔走数万个日日夜夜,四块林地三块陷入权属纠葛,行政、复议、诉讼来回辗转,一桩历史遗留林权积案迟迟没有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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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站长,在接待信访群众时,坐在转椅上将双脚搁放在办公桌面
山林分定根基在先,孤姓农户遭遇侵占
时光回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山林确权改革在当地落地。1983 年,善感乡善感大队廖家坝生产队(现农纲村一组)按照集体会议划定的分山方案,将五子坨、大湾、老许儿坡、土地堂四块林地分配给冉启万家庭,彭水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编号 NO.021043 林权证,农户原始合法取得四块林地的承包使用权。
冉启万一户是当地典型孤民独姓单山独户,生产队其余绝大多数村民为另一姓氏,家庭在村内属于少数弱势群体。
按照当时政策,1986 年当地开展 “两山合一证” 换证工作,冉启万服从集体安排,主动将旧林权证上交生产队会计,等待统一换发新证。可全村家家户户都拿到更新后的林权证,唯独冉启万家迟迟没有收到证件。从这时起,漫长的维权之路就此开启。
八十年代换证过程中,出现了蹊跷的变故。本该登记在冉启万名下的三块林地,在没有经过集体重新调整、没有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私自填写登记进入其他村民的林权证档案。生产队自 1983 年分山之后,从未重新调整过山林权属,冉启万家也从未将林地流转、转让他人。既无集体调整记录,也无权利人过户手续,自家的林地却凭空登记到他人名下,成为这起纠纷最核心的矛盾源头。
从 1987 年开始,冉启万多次找历任乡主要领导反映换证未果的问题,始终得不到实质处理。年岁渐高之后,维权事宜交由儿子冉茂刚接续办理。2007 年,冉茂刚前往善感乡林业站索要林权证,得到答复是 “证件属于第二批上报县政府盖章,尚未取回”。两年过去,等来的不是证件,而是林地存在权属争议、暂不予发证的口头告知。
2010 年,涉案林地遭遇施工损毁林木植被,冉启万老人为守护自家林地,直面威胁与冲突,甚至遭受人身冲突,仍然坚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当地留存有人民调解相关记录佐证维权事实。
2020 年 12 月 18 日,善感乡人民政府正式书面告知冉茂刚承包户,四块林地全部被认定存在权属争议,不予办理林权证。
2012 年,针对五子坨林地争议,彭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案件存在重复颁证问题,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结合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妥善处置林权矛盾。一纸司法建议,却未能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直到 2022 年,善感乡人民政府就五子坨地块作出裁决,确认该林地归属冉启万户,对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部门维持乡政府裁决。同属 1983 年分配、权属来源完全一致的老许儿坡、大湾、土地堂三块林地,相关部门却提出 “逐块处理”,处理工作就此陷入停滞,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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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随后站起来手指着冉茂刚脸上说话(有录像视频为证)
档案完备签章俱全,持证诉求却屡遭搁置
“档案明明已经审批同意发证,纸质证书却到不了权利人手上。” 这是冉启万父子二十年来最大的困惑。2022 年 3 月,冉启万父子前往彭水县档案馆调取 2006 年林改全套原始档案,令人意外的一幕出现:整套林权登记手续完整齐备。
2006 年全县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冉启万户的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全部存档。从村民小组集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情况属实”,到乡镇政府核实意见,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林业副县长逐级审核签字,档案每一道审批环节均给出 “同意发证” 意见,承包合同明确四块林地承包期限自 2006 年至 2075 年。档案加盖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具备完整法律效力。从法定流程看,审批闭环已经完成。
全套档案证明,当年政府已经完成对冉启万林地的审核、审批,具备发证全部条件。然而,同村其他农户全部领到 2006 版《林权证》,唯独冉启万手中空空如也。
多年信访过程中,当事人多次到乡林业站沟通诉求。当事人反映,任职自 2007 年至今的善感乡林业站站长,在接待信访群众之时,坐在办公转椅上将双脚搁放在办公桌面,以这样的姿态接待前来反映切身权益问题的冉启万父子。
面对群众反复信访、12345 政务热线多次提交诉求,当地给出的回复称,当年负责分发证件的老组长已经去世,证件分发过程无法查证,建议当事人走补办证件的途径。但当事人坚持认为,档案已经审批完成,证件本就应当核发到户,并非证件遗失损坏,不应要求当事人走补办流程。一方面档案馆铁证如山,四级签字确认同意发证;另一方面基层部门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拒绝向权利人交付早已审批完成的林权证。
当事人先后多次提交政务诉求,诉求编号 02002605184113、02002503031932 等记录完整留存。当事人反复请求核查 2006 年林权证去向,要求依法发放证书,但问题始终没有实质化解。一边是已经生效的承包合同、档案馆完整审批档案;一边是行政处理反复被撤销、发证遥遥无期,一桩山林确权纠纷,就这样横跨四十余年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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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档案局调出的冉启万林权登记申请表,四块争议地都在他家名下
法理辨析厘清边界,专家直指处置多重瑕疵
就冉启万一户林权纠纷,我们咨询了从事行政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方向的法律专家。专家结合案卷材料、档案证据、行政处理全流程,梳理出本案当中暴露的多重法律问题。
第一,已完成审批的林权证书,行政部门负有依法送达交付的法定义务,不能以 “存在权属争议” 为由拒绝交付已审批完成的证件。2006 年整套林权登记材料经过村、乡、林业、县政府多环节审核签字,档案确认同意发证。如果仅仅是后续出现民事权属争议,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权属调处,而不能将已经审批完成、本应发放给权利人的证书扣押在行政部门内部。证件审批完成即应当依法交付权利人,“找不到分发记录” 不能成为行政部门不履行发证职责的免责理由。
第二,面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行政部门负有落实、回应、处置的义务,不能置之不理。2012 年彭水县人民法院已经查明涉案林地存在重复颁证历史问题,出具司法建议书督促政府化解矛盾。司法建议书虽不属于强制裁判文书,但属于司法部门针对行政工作提出的监督意见,行政部门应当建档研究、开展核查、给出处置方案,不能束之高阁,任由重复颁证的历史问题持续遗留数十年,引发群众反复信访。
第三,林权争议调处应当统一标准,不能同案不同处理。五子坨林地经过行政裁决、复议维持,已经确认归属冉启万户。老许儿坡、大湾、土地堂与五子坨来自同一次 1983 年集体分山,权属来源、历史背景完全一致。行政部门既已认可 1983 年分山档案效力,对其余三块性质相同的林地,应当统一标准推进调处,不应简单以 “逐块处理”“人员外出、案情复杂” 作为长期搁置不处理的借口。
第四,历史登记争议不能成为扣押已审批完成证书的借口。权属调处与证书发放是两项不同的行政职责。是否存在林地争议,解决的是林地实体归属,而 2006 年《林权证》已经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向权利人发放证书是独立法定职责,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同时专家也提示,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应当严格遵循《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历史档案、原始林权证、承包合同书,是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最重要的证据,行政部门调处必须全面调取原始档案,不能脱离历史凭证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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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乡、林业局、副县长均签字同意发放的《林权证》至今不知去向
直面现实急难愁盼,几大诉求亟待落地解决
历经四十余年纷争,冉启万、冉茂刚家庭目前有几项现实而紧迫的诉求,亟待相关部门正视回应。
其一,核查 2006 年整套已经审批完成的林权证原件真实去向。档案馆留存全套签字同意发证档案,当年到底有没有印制完成证书?证书现在存放于哪个环节?必须查清证书流向,不能简单一句 “分发过程无法查证” 就回避群众疑问。区分 “证件遗失” 和 “扣押不予发放” 两种情形,如果证书已经制作完成,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放;确有遗失,也应当书面说明原委,依法启动更正补发程序。
其二,参照五子坨地块已经生效的确权结论,同步推进老许儿坡、土地堂、大湾三块林地权属调处工作。四块林地同出自 1983 年集体分山,权属来源同源,不应当一块处理完毕,另外三块无限期搁置。建议组建历史遗留林权纠纷工作专班,实地踏勘山林边界,全面调取 1983 年林权证、2006 年全套档案、承包合同,走访知情人,一次性核查四块林地,避免反复拆分、反复处理,减少当事人诉累。
其三,当事人核心诉求十分明确:要求向冉启万户发放 2006 年版《林权证》。当事人表示,既然县政府称该套林权证已经印制并对外发放,无论证书现存放在乡政府,还是存放在乡林业站,都应当依法把这本 2006 年的《林权证》交到冉启万户的手上,不能以任何理由继续扣押、拖延。
其四,全面梳理本案历史上出现的重复颁证问题,厘清当年换证阶段违规涂改、填报他人林权证的事实。八十年代换证时期,在没有集体调整林地的前提下,部分林地被私自填入其他村民林权证,这是整起纠纷的根源。相关部门应当对该历史登记错误开展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处置错误登记,从根源化解矛盾,而不是让群众持续在信访、复议、诉讼当中来回奔波。
山林权益无小事,群众的每一次信访,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盼。一张林权证,连着一户山区农民几十年的生计。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坚持实事求是,以档案史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直面历史遗留问题,推动这桩跨越大半个世纪的林权纠纷早日尘埃落定,让群众不再继续漫长的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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