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玉山县日景汇鑫城商铺一铺双证核心是不动产错误登记引发的行政登记纠纷。因房号两套编码体系冲突、登记材料虚假、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造成同一物理房屋出现两份产权登记,合法权利人物权被不当妨害,法律争议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合法性、纠错路径、责任认定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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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事商铺
一是案涉不动产权登记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应当以真实、有效的权属来源材料为基础,登记机构负有审慎审查义务,需核对权属材料、备案信息、标的物物理信息是否一致。
权属来源缺失,无备案基础。张某荣所持103号房号,在合同落款时间节点,公安门牌号尚未编制启用,住建销控备案系统自始没有该房号备案记录,属于凭空创设房号。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托商品房预售备案等基础交易资料,在没有备案房源的前提下核发不动产权证,权属来源材料不真实。
标的物物理参数矛盾,登记标的指向存疑。合同记载层高3米,房屋实测、规划资料为4.6米。房屋的层高属于不动产核心物理识别特征,登记材料标的物和现场实物不符,登记机构未核验,未尽审慎审查职责。
合同签署时间造假,交易时序颠倒。法院庭审证据证实,张某荣购房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2017年之后,晚于合法业主2010年全款购房并交付占有使用的时间。登记机关未甄别合同形成时间,采信存在重大疑点的合同作为登记依据。
原房管局(不动产登记承继主体)在多项材料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该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错误。
二是民事裁判文书效力:民事确权不能直接撤销不动产登记,但可作为行政纠错关键证据 上饶仲裁委生效裁决确认在先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玉山县法院裁定张某荣与案涉商铺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其起诉。
重点区分:民事裁判解决的是买卖合同民事权利,民事判决/仲裁文书不能直接注销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属于行政登记行为,撤销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登记,或者由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撤销登记。生效民商事文书的价值,是固定事实证据:证明在先业主交易在先、实际占有使用多年;证明张某荣提交的权属材料真实性存疑、无法主张案涉房屋物权,是申请更正登记、提起行政程序的核心证据。
三是不动产更正登记是法定纠错途径: 《民法典》第220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案中,现有仲裁裁决、庭审证据、备案资料、现场勘测材料,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更正登记分两条路径:
行政自我纠错: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确有错误,有权主动启动更正登记,注销错误的登记。这也是公众期待的 “主动纠错”,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不能仅以民事有争议为由搁置。本案工作组核查后迟迟未实质纠错,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合法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备案材料、现场勘查证据,书面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登记法定职责。
四、法律层面的核心结论与维权建议结论:案涉103号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缺失、标的物信息不符、基础合同存伪,属于登记错误。民事生效文书已经固定基础事实,登记机关具有法定更正职责,不能长期搁置纠错。一屋双证状态持续,直接侵害在先购房人的物权,形成物权冲突。
维权路径:①书面正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附上全部证据材料,要求依职权更正、注销错误登记,并留存送达回执;②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处理,提起行政诉讼,诉不履行法定职责;③同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线索,核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违规登记等问题。(王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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