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慈溪律师陈亮。在电信网络诈骗的产业链中,除了幕后策划者、话术设计者和资金转移者,还活跃着一类看似“无辜”的底层人员——他们只负责拨打电话。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只打电话”的行为究竟该定性为帮信罪,还是诈骗罪的共犯,一直存有争议。本期案件中的被告人韩某,仅提供手机卡并帮助拨打电话,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最终却被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裁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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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亮以案释法612期:只是帮忙打个电话,为何成了诈骗共犯?
我是慈溪律师陈亮。在电信网络诈骗的产业链中,除了幕后策划者、话术设计者和资金转移者,还活跃着一类看似“无辜”的底层人员——他们只负责拨打电话。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只打电话”的行为究竟该定性为帮信罪,还是诈骗罪的共犯,一直存有争议。本期案件中的被告人韩某,仅提供手机卡并帮助拨打电话,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最终却被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裁判样本。
一、案情回溯:一个未成年人的“兼职”陷阱
2024年7月至8月,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人员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按照指示使用本人及多名他人的手机卡,通过QQ语音免提方式帮助上游人员拨打电话。同年8月,韩某使用其中一张手机卡拨打电话,以“退培训费”为名诈骗被害人郭某65000元。韩某从中获利3546元。案发后,韩某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退赃。
二、法理辨析: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精准界分
法庭经审理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罪名定性。韩某提供手机卡并帮助拨打电话的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两罪的界分,应从以下两个维度展开:
1,主观明知的规范差异。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为概括性认识,不要求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与行为方式。而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人对诈骗行为具有较为具体的认知,即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仍决意参与。本案中,韩某按照指示通过QQ语音免提帮助拨打电话,以“退培训费”为名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对诈骗话术、诈骗对象、诈骗方式均有具体认知,其主观明知已超越帮信罪的概括性认识,达到诈骗罪共犯的明知程度。
2,客观参与的实行性判断。帮信罪的帮助行为通常具有间接性、技术性特征,不与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发生直接接触。而诈骗罪共犯的帮助行为则直接介入诈骗实行环节,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本案中,韩某拨打电话的行为是诈骗实行行为的关键组成部分——没有这通电话,被害人不会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其行为已非泛泛的技术支持,而是直接参与诈骗实行,构成诈骗罪共犯。
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韩某系受上游人员指示拨打电话,未参与策划、组织、分赃决策,在犯罪链条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
韩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定从宽情节,具有强制性。同时,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法庭在量刑时应优先考虑非监禁刑的适用。本案中,韩某判处缓刑,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则。
韩某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韩某积极退赔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也是法庭裁量从宽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多个从宽情节叠加,为法庭最终适用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案件警示:警惕“轻松赚钱”的兼职陷阱
这个案子,对三类人群都有警示意义。
1.对未成年人来说,最要警惕的就是那种“轻松赚钱”的兼职陷阱。韩某因为一时贪念误入歧途。这类“帮忙打电话”的活儿,表面上看只是拨个号码、传个话,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实际上是在为诈骗犯罪提供关键环节的帮助。要清醒地认识到:凡是要求使用他人手机卡、银行卡,或者通过隐蔽方式帮助陌生人拨打电话的“兼职”,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旦涉罪,即便判了缓刑,犯罪记录也会终身伴随,会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
2.对家长和学校来说,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性质缺乏认知,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家长和学校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特别是对电信诈骗中“工具人”角色的警示,让孩子明白:提供手机卡、帮助拨打电话,不是“帮个忙”,而是犯罪。
3.对司法机关来说,本案对韩某适用缓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对于组织者、获利巨大者,则应依法从严惩处。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应准确区分不同层级、不同作用的行为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法律适用依据
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
3.共同犯罪的认定及从犯的处罚规则;
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及从宽处罚规定;
5.自首的从宽处罚规定;
6.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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